适当降低小餐饮准入门槛 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共有76911家,无证经营率17.8%,其中大部分为小餐饮。 “强行取缔小餐饮既不符合市场需求,又影响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基于这一情况,草案适当降低小餐饮准入门槛,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其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废水和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并需向县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核准证书。未取得核准证书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者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最高处5万元罚款。 草案同时规定,明知小餐饮经营者未取得核准证书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对食品摊贩实行信息登记制 校门口摆摊出售不卫生食品始终是家长和校方的心病。草案规定,禁止食品摊贩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经营。 草案对食品摊贩作出专门规定,对他们不实行许可准入,而是实行信息登记制,通过划定场地、集中经营、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等加强管理,并对其场地、人员、设施、票据等方面明确了基本要求。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须提供健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公示卡。食品摊贩需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否则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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