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上捡他人银行卡取走5千元 男子获刑8个月被罚2万元
2016-07-29 21:32: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7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实习生 林健华 通讯员 陈婷如)孙某某在ATM机上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冒用取钱5000元,自己怎么也没想到,一时贪念却换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台江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11月17日,闽侯青口镇无业男子孙某某在台江区工业路176号建设银行取款时,见叶女士取钱后忘记取卡,心生贪念,便上前冒用操作,取走卡内现金5000元人民币。 而后叶女士想起银行卡忘记取回,返回银行才发现自己遭受财产损失。报警后,民警调取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孙某某,在台江学军路网吧将其抓获。到案后,孙某某对罪行供认不讳,其母将冒领的5000元返还叶女士。 对于孙某某的行为,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有网友认为应是盗窃罪;也有网友指出是借记卡为何还判信用卡诈骗?针对这些法律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捡拾他人借记卡并取款,即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安南对记者说。 据介绍,最高检公布的自2008年5月7日实施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该案中的银行卡是普通“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为何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呢? 对此,江安南表示,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仅包括平时常说的“信用卡”,而且包括“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储现金功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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