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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民宿有了法律地位

2016-07-30 08:33: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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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旅游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随着乡村游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应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上位法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也容易产生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

条例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民宿界定为有别于宾馆、饭店等传统旅馆的一种新型业态,这也是继浙江之后,国内对民宿的又一地方立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向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

条例还明确并细化了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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