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动员应当坚持平战结合,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障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急时应对突发情况,战时支援军事行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有关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装备科技动员、信息动员、支前动员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并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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