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和军事需求,以及上一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和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时,应当围绕动员任务,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本地区国防潜力相适应,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相衔接。 第十三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因形势、任务、潜力、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国防动员演练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时机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综合统计调查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牵头组织,各专业办事机构配合实施,每年组织一次。专项统计调查由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对象,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应当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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