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确定“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同时赋予科技成果拥有单位根据科研实际确定奖励比例的自主权。 ◎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有关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保留人事关系可延长至5年。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 ◎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执法执纪部门要界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界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应职责。 ◎在国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价值变化免责条款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免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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