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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义务教育条例施行 按成绩公布排名校长受处分

2016-09-02 09:21:28 李白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9月2日讯(记者 李白蕾)昨日是新生开学首日,也是《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施行首日,原有的《福建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广大家长、学生们关注的就近入学、素质教育等都在法规中有所规范。

按照《条例》规定,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他们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学校不得有以下禁止性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等。

学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同时,教师有体罚学生、有偿补课、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家长及学生财物等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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