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人才培养支持 (十一)深入实施“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深入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双百计划”和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继续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三项计划”和“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继续实施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双高”工程和“四项目”。实施“文化名家”工程,培养和引进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集聚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创意、影视、传媒人才。 (十二)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研究制定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优化高校学科结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重点支持领域发展需求,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设若干特色学院。推动高校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院士培育工程。 (十三)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积极为青年优秀人才在岗位聘任、工作条件、考核评价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创造灵活便利的条件。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在科技类科研项目、社科类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中设立青年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专项,用于支持博士后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科研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支持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断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力度。实施青年人才举荐培养工程。 五、改革人才评价制度 (十四)健全人才评价考核体系。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注重凭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其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等不同类别,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按照其学术成果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制定评价体系。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教学岗位、教学科研岗位、科研岗位、管理岗位等分类设计实施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制度。探索政府授权学会、行业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探索在高层次人才评价中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评价要素。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十五)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试点改革。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属性、岗位需求自主确定。完善评价标准,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改革,完善“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职称评价机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行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十六)完善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直接 确认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高级岗位职数单列。对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置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人员晋升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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