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14日电(袁羽)据福建检察消息,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区长刘振兴(正处级)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振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振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三明市沙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沙县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长、梅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期间,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自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1.96万元,数额巨大;还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人民币30万元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75万元,违法所得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利转贷罪。 鉴于被告人刘振兴在两起犯罪中自首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其高利转贷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在全案中认罪态度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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