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款存在个人银行账户中,最终“出事”了。日前,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某村女报账员苏某某伙同该村村支书陈某某共同挪用公款60万元案获法院判决支持,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福鼎市某村村级财务资金平时均存放在该村报账员苏某某以其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并由苏某某管理,该账户中有该村村财、政府财政下拨的该村工程建设专项补偿资金以及苏某某个人存款,管理较为混乱。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苏某某利用其担任该村报账员并保管该村专项资金账户,以及经手发放该村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该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挪用政府下拨给该村的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共计60万元,用于放贷收息。 检察官认为,综观本案,之所以能够让村干部利用村财管理混乱的漏洞,进行贪腐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原因之一在于没有村级“公家”财务基本户,而且存在镇管执行漏洞,从而导致村干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现象时有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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