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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发改委(数字办)负责人就《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6-11-06 07:43:5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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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发改委(数字办)负责人

就《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6年10月15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8号令,公布了《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法制办、发改委(数字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数字福建”十六年来的发展,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体系基本建成,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依然存在,政务数据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数据规模偏小、利用不充分、创新应用不足、共享积极性不高,群众办事重复提交数据、材料,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数据管理工作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深化建设应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政务数据的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5〕4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就促进大数据发展作了部署。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创新政务数据管理制度,鼓励数据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能力,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时出台《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问:《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8章44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一)适用范围、定义及原则;(二)政务数据管理的职责与分工;(三)政务数据的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四)政务数据的开放开发;(五)政务数据的安全保障;(六)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数据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规定政务数据的管理职责与分工?

答:政务数据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难度较大,为了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十分有必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为强化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做好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产业总体规划的协同发展,《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具体的数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即,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问:如何规范数据的汇聚?

答:数据汇聚是在现有业务系统基础上整合政务数据,实现统筹管理,并对数据进行融合和重组,从而提升数据共享应用水平、创新共享应用新模式。随着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的推进和云计算平台的建设投入使用,汇聚已具备了支撑条件。汇聚后的数据管理方式将有效降低各部门数据管理成本,充分发挥数据利用效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为规范数据的汇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据的汇聚加强管理:一是规范数据平台建设,为实现政务数据的集中汇聚,只允许建设省、设区市两级的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二是对数据汇聚要求以及期限作出规定。三是对新建信息化项目的数据汇聚作出明确要求,不汇聚,不予以验收。

问:汇聚后的数据如何共享?

答:现有数据共享存在数据获取难度大、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打破“数据壁垒”,必须通过创新共享服务模式来强化推动数据共享,《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问:如何规范数据开放?

答:数据的集中开放将有利于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提高数据开放效率,更好满足社会需求。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开放,积极响应社会各界对数据的需求,加速数据向社会流动,《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据的开放进行规范,一是实现开放目录管理。二是规定依托平台开放。三是规范开放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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