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 时政 > 正文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2-03 07:53: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分享到:

东南网12月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对市民关心的地铁票价、运行时间、运营安全等进行规范,这也是全省首部有关轨道交通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应预留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避免或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轨道交通乘车环境和秩序的维持,除运营单位应尽职外,乘客的文明乘车也很重要。条例明确规定,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等为在轨道交通内的禁止性行为,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提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相关调整信息应及时广泛发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