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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执行期为3年

2016-12-03 08:43:22 赵铮艳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赵铮艳)省物价局日前会同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

至2015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515万,占总人口的13.41%。我省现有养老服务机构1212家,床位14.9万个,从业人员约1.2万人。其中,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946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66家。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政府仅对保基本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按委托(合作)协议确定。

办法规定了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办法对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和应履行的合同约定等,均做出明确规定,这对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还规定,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除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同时,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向民办和其他性质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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