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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6-12-19 09:17: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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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2016年10月21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2014年,国务院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的要求。 二是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并多次强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将立法作为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进一步增强政府治理的权威性,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客观上要求必须更加严格户口登记管理并加以严密规范,在立法上给掌权者、执法者划出法律红线,从源头上、机制上堵塞漏洞,避免利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利用职权篡改出生日期等滋生腐败的问题产生。 四是将我省户口登记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现实需要。在户口登记管理方面,目前仍然适用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解决诸如户口“错、重、假”、惩治户口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户口登记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出台我省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对我省户口登记执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提升,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将我省户口登记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现实需要。

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后,各相关部门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应当如何协作配合?

:《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至第十六条)围绕提升政府服务水平,针对办理户口登记所涉及的主管部门间衔接机制问题,重点明确了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协助开展户口登记管理过程中需要配合的工作,以及向办事群众提供服务的规定,构建了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协作配合的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格局。同时,公民在办理涉及户口登记的有关事项时,也可以依据《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办法》对公民户口登记权利的维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办法》注重对公民户口登记权利的维护,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为顺畅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姓名权。《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将现行政策中变更名字必须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式”要件要求调整为赋予公民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变更名字的权利的要求。同时,《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等四种情形可以申报姓氏变更。三是强调公民使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证明身份法定权利。《办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明确了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证明身份的权利,明确了开具证明的范围和禁止性的规定。今后,公民遇到“奇葩证明”的情形,有权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拒绝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问:公民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办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加强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建设的同时,明确了户口登记机关对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同时对弄虚作假、作伪证等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条款,《办法》第六十七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所需证件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第六十八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行为规定了1000元的罚款。

问:省公安厅将根据《办法》制定什么具体实施配套规范?

:根据《办法》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的规定,省公安厅正对照《办法》的最新规定,抓紧修订《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并将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

问:什么是户口登记诚信评价机制?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三款:“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我省将组织开展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今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行为表现将会被记录并进行诚信评价,诚信评价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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