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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

2017-01-10 22:02:4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10日讯(本网记者 肖月青)针对近期部分群众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未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的情况,省公安厅经过认真研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了政策过渡期的便民措施,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公安机关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希望广大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据了解,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法定义务。《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据此,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流动人口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申领居住证、享受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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