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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2017-01-24 09:01:0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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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有失能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十七条 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当地政府统筹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开展适老性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五十九条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商场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条 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和支持各类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引导和发挥老年人组织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六十一条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为其创造条件。

鼓励老年人依法开展优良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传授文化科技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六十二条 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健全政府统筹、教育等部门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建立市场、社会组织、个人经费分摊机制;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优先在城乡社区设置老年学校和学习点;推动部门、行业协会、学校办好老年教育,建设县乡村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加强师资力量、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等方面的建设。

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网络学习资源,为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投入,并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将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建设、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老年人健身辅导员的培养,构建健身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就近体育健身需要。

体育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和健身知识培训,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体育休闲服务。

第六十五条 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面向老年人的专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文化活动室等场所。

依托各类文化科技场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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