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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2-20 08:27: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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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1.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取消其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之内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2.绩效、综治考核扣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以上的,在年度绩效、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减该项目的分值。

3.党纪、政纪处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被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后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其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刑事责任追究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相关人员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单位要明确机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7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要牵头加快推进惩戒软件开发使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

(二)强化工作保障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等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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