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谢充灵)省经信委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福建省工业盐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的同时,我省将加强工业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销售无标志工业盐的企业,警告无效的,依法从重处罚。 我省要求,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出、储存、发运台账,登记生产进出库数量、质检报告等信息,动态反应本企业工业盐的产出实际情况;依法完善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履约管理,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对首次订立合同的用户,要收录用户营业执照等材料,建立资质档案。 工业盐销售企业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要建立、健全工业盐进货、储存和销售台账,建立、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 此外,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工业盐销售企业应当销售有“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标志的工业用盐。 我省还要求,将全省所有登记经营工业盐的企业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信用征信数据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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