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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引入 “领跑者”制度 培育龙头企业

2017-04-07 21:20:3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7日讯 (本网记者 林先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到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以PPP工程包或购买服务的模式投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到2020年,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营造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投资环境,培育市场主体

《方案》提到要营造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投资环境,培育市场主体。

全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村庄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污水处理工程包,也可以将已建项目的运营一起打包;将辖区内乡镇的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垃圾处理工程包。鼓励环卫设备生产企业、城市环卫服务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包乡镇环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和资源回收。

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合理确定投资回报,在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领域,社会资本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

《方案》提出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各地要参照省级补助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对采用捆绑打包PPP模式,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上浮10%。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每个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并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

在污水治理方面,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新增1万吨/日处理污水能力的,补助标准从400万元提高至440万元,其他县(市、区)从100~150万元提高至220万元,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10万元的项目按照110万元给予补助。对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运营采用各自独立的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和付费模式。对采用厂网一体化运营的PPP工程包项目,根据项目达标处理的污水处理量给予运营专项补助上浮20%,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时限截至2020年。

在垃圾治理方面,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增日焚烧处理垃圾每百吨补助440万元,其他市、县220万元,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10万元的项目按110万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原有补助标准上浮10%。对以县(市、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垃圾治理(含阳光垃圾堆肥房建设运行管理)的PPP工程包项目,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打捆村庄数量,超过(含)50个行政村的给予每个行政村村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上浮20%,补助时限截至2020年。

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

同时,建立乡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农村地区要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解决。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地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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