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9月12日电(记者 郑良)9月1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南平建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案,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2003年4月6日,福建宁德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被告人缪新华与被害人杨某曾系恋人,后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到杨某母亲住所找杨某的兄长杨某某,下午2时,缪新华遇见杨某,双方短暂交谈后各自离开。当晚9时许,杨某从其母亲住所外出后失踪,其随身佩戴首饰,并携带电话本、钥匙。同月19日,在柘荣县城郊乡一废旧房子发现尸块,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并经相关鉴定,确认死者系杨某。 案发后,缪新华被认定为杀害杨某的犯罪嫌疑人,缪德树等4人被认定为帮助分尸、毁灭证据。2005年8月,宁德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缪德树等4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判处8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06年4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各原审被告人以未实施杀人、包庇犯罪,原判错误为由,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杀害被害人杨某,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亦存疑。故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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