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19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日前,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针对近期福建省高速公路上陆续发生司乘人员或遇车辆故障、或遇交通事故、或遇货物掉落等突发情况时,因现场处置不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的现状,编写了《高速公路三类典型易发亡人事故警示教育宣传提纲》,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提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迅速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加强警示教育和安全提示,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与避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一类、车辆遇故障或事故时,布控不规范引发亡人事故
(一)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7年7月13日13时10分许,苏某某驾驶闽CC3X36轻型封闭货车,沿泉州环城高速公路由官桥往南安方向行驶,行至118km 100m路段时,碰撞因故障停在第二车道的闽D35C76号小客车及从该车上下来的驾驶员黄某本、乘员黄某芳,造成黄某本当场死亡、黄某芳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2016年2月17日4时8分,罗某某驾驶赣D449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宁德古田往厦门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2101km 600m路段,碰撞由蔡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于应急车道的闽E07762号重型厢式货车,以及在路面上自行维修闽E07762号车的驾驶员蔡某某,造成驾驶员蔡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三:2016年5月19日凌晨3点28分许,甘某某驾驶闽C66028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B道2314KM 750m处,碰撞因故障停在第四车道推行故障车(闽ET2198号)出租车的驾驶员王某某,造成驾驶员王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2016年2月3日15时20分许,邱某某驾驶闽D7728A号小型轿车,行至厦蓉高速A道28KM 721M处,碰撞因两车相刮事故停在路上的由叶某某驾驶的闽D10B51号小型轿车和邓某某驾驶的闽D1R112号小车,造成闽D1R112号车驾驶人邓某某当场死亡、乘员江某某及闽D10B51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叶某某两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教训
这类亡人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因为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足够的警示布控措施;二是未及时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等安全地点;三是未及时报警求助,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导致二次事故发生,加重事故后果,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交警提示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停车: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驶入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停放。
2.确保人员安全:车辆停放好后,车上人员应当从右侧车门,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最好是退到波形防撞钢板(护栏)的外侧,绝不能在车内或车辆附近逗留、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走动或拦截过往车辆求救。
3.警示其他车辆并报警:如果车辆坏在行车道上难以移动,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三角警告标志牌,并立即报警,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5.一旦发生依规定可快处快赔的车损事故,不要等、不要吵,请选择快处快赔,快速撤离现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类、行人擅自在高速公路行走、逗留引发被撞身亡事故
(一)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6年2月9日22时55分许,陈某某驾驶闽沪AEE76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方向开往福州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903km 850m处,碰撞在高速公路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女),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16年8月29日15时7分许,张某某驾驶浙C6LY33号小型轿车从温州方向开往宁德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899km 100m处,碰撞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人兰某香(女),造成行人兰某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 2016年12月13日17时57分许,胡某某驾驶浙CQ39F1小型轿车沿浙江温州开往福建厦门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899km 800m处,碰撞在高速公路上横穿车道的行人王某惠,造成王某惠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四:2016年11月5日10时22分许,驾驶员陈某某驾驶闽CQ332F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厦蓉高速12KM(厦门西收费站入口处),车辆碰撞由赵某某驾驶的吉CE4421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下来横穿收费车道的石某某,致石某某当场死亡、闽CQ332F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教训
这类亡人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一是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对高速公路高速行车的高风险环境缺乏敬畏,存在侥幸,漠视法律法规,有的贪小便宜,进入高速公路拾荒;有的贪图便利,故意损坏防护网等隔离设施或利用防护设施缺陷,随意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二是小部分司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漠视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行走、逗留、玩耍,导致发生事故,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交警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处警告或10元的罚款。
2. 为确保您的生命安全,请高速公路沿线居民不要为了贪图方便而擅自跨越护栏横穿路面,更不要从高速互通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
3. 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司乘人员切不可随意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逗留、玩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转移到路侧安全防护设施以外等待救援,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三类、行车中车辆货物掉落后,驾驶员随意下车捡货物引发被撞身亡事故
(一)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7年10月14日0时20分许,由陈某驾驶的闽J7505C号小客车从泉州沿沈海高速公路往厦门方向行驶,行驶至A道2280KM 300m路段时,碰撞因车(闽DB2781号)上货物掉落,而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后下车捡拾掉落货物的驾驶员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2016年11月5日,张某某驾驶运载稻谷的闽J238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J2876挂号挂车沿宁上高速从江西开往宁德,行驶至宁上高速B道32km 200m处,因车上货物捆绑不牢导致车上运载的稻谷掉落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张某某发现后将车辆停于高速公路主车道上并下车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上拾扫稻谷。被经过该车道内颜某某超速驾驶的闽AG711K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闽AG711K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教训
这类亡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现车上货物掉落后,因缺乏交通安全常识,漠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擅自停车,不顾安全,在高速公路上捡拾货物,导致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交警提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以100元罚款。
2.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载有矿石、木材、钢管等货物的驾驶人,要严格落实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将货物绑紧绑实,对用于支垫货物的木板、钢板,以及用于遮盖货物的蓬布,也要注意检查,防止掉落。
3.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遇其车上货物掉落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车辆移动到应急车道内,看清标志物和两侧路标,初步判断所处的位置和地点,然后拨打12122求助高速公路公司清障部门,告知具体位置以及掉落货物的形状特点,不得擅自捡拾货物,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