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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7-11-17 15:54: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用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注重以用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建立健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价值导向。针对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注重统筹协调。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全创新链条,加强系统设计;根据不同创新主体、创新领域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务求实效。

----激励约束并重。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股权产权等长期激励,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收入与贡献挂钩。合理调控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单位、岗位收入水平差距。

----坚持多措并举。积极探索知识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采用多种激励手段,坚持物质收入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大力表彰创新贡献和业绩突出的科研、教学人员,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稳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绩效工资总量调整要与单位目标考核结果相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科研机构、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高校院所的倾斜力度。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科研机构、高校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国有企业以上费用支出计入工资总量,不作为工资总量基数,不受个人年薪限制。

(二)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兼顾事业持续发展、经费收支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三者之间的平衡,突出业绩导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建立基础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三)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完善科研人员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科研机构、高校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优化与设置内设机构,调剂使用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满编的省属事业单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经省委人才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定专用编制。

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及股权、期权、分红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科研机构、高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建立符合各自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师实际的绩效评价标准,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适当倾斜。

(五)重视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科研机构、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

三、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一)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省级财政后补助科研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

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个人收入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

(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单位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三)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落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确定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四、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一)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在作价入股、企业并购、资本流转、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要强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金融部门在开展科技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科学衡量贷款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估值权重,对被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予以免责,构建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担任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四)落实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兼职实行分类施策。科研机构、高校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科研机构、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机构、高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置创新型岗位。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科研机构、高校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设置流动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三)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干部学习培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

(二)先行先试。结合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鼓励大胆探索、率先突破,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

(三)加强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同时要注重完善科研人员奖励制度廉洁性审查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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