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出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2017-12-05 19:58:1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12月5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日前我省修订出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修订稿保留了原暂行办法“总则”、“设立”、“运行机制”、“引导与扶持”、“考核与监管”、“附则”等六个章节的基本框架,进行“放管服”改革。记者了解到,修订稿第三章相对弱化了启动条件的全省统一性,提高了各地启动平价销售的灵活性;第五章增加了主管部门在平价商店协议期内、协议期满两种不同时期的管理方式,同时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处置措施。 办法还更多地放权给地方政府,更精准地实施价格调控。将原来平价销售方案的启动条件由全省统一规定,修改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比省定指标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使价格调控工作更贴近当地实际。同时,适当降低综合类启动门槛,食品类启动条件由月同比涨幅8%降低到6%,但相应提高农副产品单种类调控的精准度,蔬菜类启动条件由旬环比涨幅10%提高到15%,并在猪肉、蔬菜的启动条件后分别加上了“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和“恢复性上涨的除外”,避免出现价格超跌反弹市场自主调节时,却实施不必要调控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启动反应速度。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了优化审批环节,《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达到既定的涨幅条件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启动平价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这样可较好地把握调控时机和提高调控效率。 记者了解到,截止2017年11月底,全省平价商店共有499家。省物价局表示,作为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下一步将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对照新办法及时修订本地区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完善管理系统,便于全省一盘棋加强管理、推进建设。对全省平价商店建设、运营情况开展督查,总结推广经验,查找和纠正不足,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好稳物价、惠民生的作用。 |
相关阅读:
- [ 12-05]《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每5万人口至少1个平价商店
- [ 09-15]北京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管 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
- [ 08-25]商务部启动应急预案 确保澳门灾后农副产品供应
- [ 06-06]侬拍拍平台:农副产品也可以上网拍卖
- [ 05-12]平安产险业内首推养殖业高端农副产品保真责任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