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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迎来民法保护

2017-12-22 09:39:06 何祖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网络空间里的个人“财产”,不再处于法律关系调整的“真空地带”,他们有了管事的理,有了主事的“人”

东南网12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

近日,记者就这条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采访了有关专家,试图对其进行解读。

历史性机遇

只有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权利体系,才能实现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2003年,全国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将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装备”视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并判决支持玩家对该虚拟物品的赔偿请求。这一判决引起纷争,人们不禁会问,“虚拟财产”是法定“财产”吗?

时隔两年后,2005年12月,首例QQ号被盗案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QQ号不是法定财产。同样存在于网络空间、仅仅是表现形式不同的数字信息被盗,却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虚拟财产”再一次成为论争的焦点。

同样的争论还在继续。2006年岁末,浙江警方查获一伙“Q币大盗”却遭遇无法界定罪名的尴尬。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侵入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85万元,然后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取暴利。案情查清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罪名认定上遇到了难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截然不同的罪名,判决结果有天壤之别:无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盂某、何某康网络盗窃案,该案判决是在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中最具权威性的判决,可仍无法解决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定财产这一难题。

同样难以裁断的还有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争、玩家与盗号者之争,又将虚拟财产归属的讼争推向司法前沿。2011年11月,沈阳市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因车祸去世,王女士向腾讯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获得丈夫生前QQ邮箱的密码以取得邮箱中的信件和照片,但腾讯公司以签订的服务协议里已经明确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徐先生生前仅有使用权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2012年,两位淘宝店主猝死引发“网店继承”之争。为解决这一问题,淘宝网于2013年4月推出网店“过世过户”规定,将网店视为一种财产同意继承人进行过户。

所有难题的解决,都取决于一个基本的前提,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法定的财产。换而言之,虚拟财产法律问题首先是民法学问题,是民法如何回应社会发展的问题。

“编纂民法典,尤其是《民法总则》的问世,给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历史性机遇。《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同时,也意味着立法对于二者的保护还将有进一步的发展。”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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