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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8年1月起实施

2017-12-29 11:34:02 陈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媒体通气会现场

东南网12月29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今天上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召开媒体通气会,宣传介绍了《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大陆沿海省份第一部规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突出了陆海统筹、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划定了我省海岸带的具体范围,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三类,对严格保护区域实行名录管理,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各类建设活动;建立了建筑后退线制度,规定在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内,属于尚未建成区的,按照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00米的标准划定建筑后退线,后退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由各级政府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外。严格控制围海填海,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禁止实施围海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实施围海填海。

条例建立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规定由省政府确定沿海各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下达我省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37%的要求;省政府和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沿海设区的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综合协调和解决本辖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改、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分别负责相应管理职责,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条例建立了由各级政府主导的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要求省和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海岸带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海岸带巡查。条例要求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海岸带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管理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公共沙滩的保护和管理、强化对围海填海的管控、鼓励海岸带整治修复以及陆源污染物排海和渔业养殖管理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钢生表示,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统筹和加强海岸线两侧的海域与陆域的协调管理,对于保护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推进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增强福建总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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