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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冯旭)“我家每月交水费时已经交了垃圾处理费,为什么开个副食品店又要交每月15元的垃圾处理费?”近日,福鼎网友施先生在《直通屏山省委领导留言板》咨询。施先生质疑:向商铺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否全省统一的规定?收费人没穿制服,所开票据也没有收费单位,自己的钱究竟交给了谁?【详细留言】 1月16日,福鼎市环卫处王副主任告诉《直通屏山》记者,按照政策规定,城市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是3元/人/月,由自来水公司代征;商铺在经营中也会产生垃圾,所以也要征收垃圾处理费。“同时作为居民和经营者的个人,确实会出现两次交费,但二者是不冲突的。”王副主任表示。 “发票没有收费单位,钱交给了谁?” 网友施先生提出,每次前来收费的人身份不明,提供的小票上写着“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只盖了“财政部监制”的椭圆章,没有具体收费单位。“钱交给了谁我们完全不知道!印章上的年份还都是过期的,今年给的是2017年的票,去年给的是2015年的票。”施先生甚至怀疑,是不是遇到了骗子。 对此福鼎市环卫处解释,商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由市建设局委托环卫处征收的,环卫处有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携带的开票机和开出的票据都是从财政局领用的,征得的费用直接进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以征收人员舞弊的可能性比较小。“从财政局领来的发票是成卷的,加上量比较大,盖章比较麻烦,所以一般就省略了这个步骤;如果有的单位需要报销,我们也会给他盖章。”王副主任说。 至于票据上的年份,福鼎市环卫处表示,那只是财政部门印制发票的日期,只要打印内容里的缴费日期准确无误就没有问题。 “每年收费标准不同,想怎么收就怎么收?” 施先生还告诉记者,收费人员似乎并没有向相邻的店铺收费,骑车直奔自家而来,收完又骑车走了。对此,王副主任认为不太可能。 王副主任介绍,收费组成员是分成几组分头行动,事先对区域内的商铺情况都有统计,收完之后还要汇总。“因为一家不交就会影响到别家,所以我们的要求是一家都不能漏,除非是低保户、残疾人这些特殊情况。对于个别比较蛮横的商铺,收费人员没有执法权,只能一次次去磨。” 得知商铺的垃圾处理费是按面积征收,施先生又质疑:在同样地点、相同面积经营,自己前些年被收过一季度80元,甚至100多元,这两年又变成45元,“想怎么收就怎么收,这里面是不是有问题?” 福鼎市环卫处对此解释,经营场所总体是按照面积来收费,但不同的经营种类又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施先生被收取不同的费用,应该是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 记者了解后发现确实如此。施先生前些年是经营茶庄和其他项目,近年来改为食杂店,经营副食品。 商铺缴纳垃圾处理费,只是福鼎一地的规定? 施先生质疑:向商铺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是否只是福鼎一地的做法?记者查询了相关文件。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各地纷纷出台规定贯彻落实。福建省不久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福州市则制定了《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福鼎市环卫处向记者提供了福鼎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凡在该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营运车辆、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须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了对单位、个人、营业场所、营运车辆的不同收费标准,其中,经营场所按照饮食业、服务业、旅店业、娱乐场所、商业网点等九种不同类别和营业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1元不等的标准收费。第七条则明确,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员、残疾人员等,可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建设局核定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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