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俗地讲,就是要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真正做到“阳光执法”。应该说,这是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期待、提升执法部门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我们通常所说的“阳光执法”,主要涵盖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者的主观意识和切实行动;二是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者与相对人各执一词的现象经常发生。这种情况下,如若没有真实、客观、完备的文字和音像执法记录资料,不仅不利于执法者自证清白,也不利于执法对象的权益保障,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引起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对执法行为产生误会或误解,导致同一执法活动屡屡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反响和社会效果,使正常的行政执法陷入有口难辩的困境。 从这个角度来看,厦门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既是为“执法犯法”设置了一道“防火墙”,也是为文明执法撑起了一把“保护伞”。通过采取适当的方式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证据固定、全程记录、全景回溯,可以倒逼执法者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对加强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每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都应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具体规定,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重视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切实做到对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全过程记录,让行政执法权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规范运行,确保所经办的每一起行政执法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推敲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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