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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2018-05-15 08:55:35 黄琳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厦门同安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努力改变“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状况

东南网5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黄琳斌 通讯员 刘刚 韩超)

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长期存在。为破解这一困局,根据我省2016年出台的《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厦门、泉州率先开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其中,厦门在同安区试点,力争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有价

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副局长张碰奎介绍,同安区是厦门市后花园、重要生态功能区,土地面积占全市三分之一,森林覆盖率、水资源居全市第一,先后获评“国家生态区”和“中国最美休闲胜地”,同时这里又是工业重地,环保任务重。在同安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典型意义。

针对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谁来向损害人提出赔偿的问题,张碰奎说,试点工作赋予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权利人资格,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候,展开有关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这是一个创新。

去年8月,同安区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方案》。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应当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责任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损害责任人应当货币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张碰奎介绍,当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由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并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如果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政府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一做法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

“同安区积极构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工作体系,夯实技术和资金保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专家小组和索赔法律工作小组,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设立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专款专用,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张碰奎说。

损害索赔

同安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实践。

去年3月31日,江苏某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为抄近路,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驾驶运载变压器油的大货车,进入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途中翻车,约3吨变压器油泄漏,流入附近鱼塘。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没有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导致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并威胁到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同安区政府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由此产生大量费用,加上塘鱼死亡的损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去年11月,同安环保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约19.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代表政府与其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磋商不成,同安环保分局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27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赔偿责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75万元。据悉,这是我省首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同安五显镇村民叶某某一家原先拥有猪舍面积1万多平方米。2012年11月,当地政府对禽畜禁养区和限养区作出调整,叶某某一家的猪舍位于禁养区内。该户人家违反禁养规定,继续大规模养猪至2016年11月才清退。在此期间,养猪场猪尿及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周边农用地,猪粪随意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随意丢弃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引起群众不满和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的注意。

同安环保分局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养猪场进行环境损害鉴定,并支持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叶某赔偿生态环境污染损失。去年10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

责任追究

去年上半年,同安区还率先制定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有力督促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自觉履职尽责,从制度上防范生态环境损害行为。

同安区效能督查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细则的实施,体现了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科学理念,科学划定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体现了鲜明的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导向,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督促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体现了从严追责的决心,做到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双重追责。

张碰奎说,下一步,同安环保分局将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试点案例磋商和诉讼进程,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在有关鉴定评估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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