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7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张静雯)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明确经批准征收、占用总量管控目标范围内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 用地单位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办法规定,实行省、设区市、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落实责任目标。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设区市、县(市、区),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 办法决定,实行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征收、占用湿地预期,有计划地建设人工湿地,作为新增湿地面积纳入储备。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人工湿地,给予优先纳入储备。湿地占补平衡以县(市、区)为单位就近补充,本县(市、区)确实无法实现的,按规定进行异地补充。 办法决定,建立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公示制度。县(市、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湿地占补平衡和湿地修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示。擅自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按“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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