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福州市民不用牵引绳,放任式遛狗。 东南网记者 冯川叶 实习生 郑冰心 赵雨杨 吴津 摄 形成案件才可处理:管理部门遭遇执法难题 其实,我省多地均针对城市养犬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均遭遇了执法难等问题。 根据2001年颁布的 《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及审批、发放 《预准通知单》 《犬类经营许可证》 《养犬许可证》 和犬牌,对养犬伤人事件及单位、个人在住所范围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捕捉、处理路面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以及查处犬主及准养犬在路面的违章行为。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不少地方性规定中的行政许可办法被自动废除,比如,养犬许可证等的取消。因此,只有碰到居民投诉附近有养犬扰民,或发生犬只伤人事件时,公安部门才前往处理。遇到养犬扰民的情况,公安机关以劝导教育为主,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有市民报警称被犬只咬伤的,公安部门只能介入调解,还是以双方协商为主。 厦门市和泉州市分别于2007年与2009年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和福州类似,厦门和泉州一样面临无法强制养犬人进行犬类登记的尴尬,相关的登记制度与年检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成空白。公安机关仅有权处理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养犬立法方面,福州也有动作。福州市对《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中,对禁养的犬类品种进行了明确,如藏獒等有攻击性的大型犬。此外,草案还拟推行养犬登记制度,规定一户限养一只犬等。2017年又对《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论证。但截至目前,《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尚未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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