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将乐县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2018-09-05 10:23:28 来源:将乐县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林雯晶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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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视反馈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 2018年1月,省委巡视组对我县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共收到省委巡视三组移交的问题线索13件(巡视期间移交问题线索4件,其中1件交市纪委办理;巡视反馈意见中梳理问题线索9件);移交检控类信访件61件,涉及处级单位1件,科级干部(科级单位)23件,一般干部(股级单位)13件,村干部(村委会)20件,国企及管理人员3件,其他人员1件。 目前,检控类信访件和移交的问题线索已全部办结。共对81人作出相应处理,其中立案8件18人(涉及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6人,其他人员11人),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记过处分2人),正在立案审查12人;诫勉谈话8人,通报批评7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人,提醒谈话47人(50人次)。 (一)党纪、政务立案情况 1.原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冯先荣,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规定选拔任用谢晋星(将乐县民政局聘用人员)先后担任将乐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将乐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殡仪馆馆长;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盈利活动,与谢晋星合伙经营将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照相业务;违反规定,将个人购买的根雕工艺品等产生的费用,以公务活动费用支出为名由将乐县民政局下属单位核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副股长、殡葬管理所副所长谢晋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将乐县民政局解除与谢晋星的劳动合同,免去其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副股长、殡葬管理所副所长职务,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3.福建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李绳珍,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个人违规领取补贴;对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以虚列工程手段套取公款冲抵送礼支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县水利局小王水库管理处主任张义华,因违反廉洁纪律,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经费报销问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县水利局总工程师谢启龙,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人所送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给予记过处分。 6.县水利局总工室副主任邱长开,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人所送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给予记过处分。 7.古镛镇解放村民委员会主任廖国斌,因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香烟用于村务接待活动问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南口乡主任科员阙珍萍,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9.福建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陈永国,因伙同他人虚列余家坪管理所工程,套取公款用于支付龙栖山管理局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费用以及发放补贴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0.县公安局民警、副主任科员杨艳华,因违反生活纪律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1.古镛镇政府库区办主任、环保站站长温建如,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2.白莲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原副主任余有桥,因利用负责白莲镇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进项目的职务便利,套取项目补贴,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使用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3.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董事长、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副总经理许敬明,将乐县玉华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春英,将乐县玉华洞管委会科员刘沁,因绕道旅游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4.福建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余家坪管理所原所长黄林德,因伙同他人虚列余家坪管理所工程,套取公款用于支付龙栖山管理局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费用以及发放补贴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5.古镛镇文曲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张长进,因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研究同意,擅自出租村集体土地,损害村集体的利益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16.水南镇联兴林业有限公司经理姚加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问题,被党纪立案审查。 (二)诫勉谈话 1.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朱方涛,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阿观,县林业局医药办副主任黄国荣,因将参加宁夏医博会考察期间的差旅费入下属企业鑫绿林业融资担保公司报支,且超标准核销问题,被诫勉谈话。 2.光明乡计生办主任黄立华,因在审核把关幸福工程小额贷款申报材料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以及资金发放表,导致张显昌虚列3名计生对象申请的幸福工程款转入肖任重的银行账户并挪用问题,被诫勉谈话。 3.水南镇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高杰,因对上级文件精神理解不够透彻,工作不认真,简单按照县里下发的文件照搬照抄,没有结合水南镇的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对方案进一步细化问题,被诫勉谈话。 4.光明乡永吉村党支部原书记谢春旺,因承租永吉村一、二组150亩土地手续不规范、建设烤烟房未交纳地租问题,被诫勉谈话。 5.白莲镇大里村党支部原书记杨前三、大里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张养松,因虚列、虚增开支套取村集体资金50766.8元,用于向上跑项目等支出问题(该款于2009年2月已退回村财),被诫勉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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