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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福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种情形要追责

2018-09-27 17:31:08 潘园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27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潘园园)环境有价,一旦损害将“应赔尽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提出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情况要追责?

《方案》明确了5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谁来追责?

《方案》明确,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辖省内跨地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定其所属的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多个领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赔偿具体工作。

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省直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将所辖领域发生的跨市级、跨省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送省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启动省级索赔工作。省环保厅、省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查启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形成规范高效索赔启动机制。

如何赔偿?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方案》要求,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落到实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政策及部门分工,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沟通联动,形成改革推进合力。

延伸阅读: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有以下五大亮点:

1、扩大赔偿适用范围,除中央方案规定情形外,增加两类适用情形:一是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二是直接导致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损害事件。

2、实行归口管理,按照中央方案精神,由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统一行使赔偿权利人职责。

3、充分吸收前期我省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如:实施我省已出台的地表水、大气等鉴定评估技术地方标准,探索开展环境证据规范化研究与应用,探索建立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过程专家辅助人制度,鼓励各市、县(区)创新设立赔偿基金等。

4、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以加强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抓手,突出监管前移、源头预防,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效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5、针对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调查启动、鉴定评估、磋商诉讼、资金管理、执行监督、修复评估、信息公开等具体环节,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和完成时限,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省在厦门、泉州等地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启动损害典型案例,促进赔偿制度有实践、生态修复到位。

案件1:中国外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厦门市同安区)

2017年3月31日,中国外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司机违规驾驶运载变压器油的大型货车进入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行驶至汀溪镇前格村明德山庄外路口时发生侧翻,导致约3吨车载变压器油泄漏并经路边水沟流入附近明德山庄的鱼塘,导致部分塘鱼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依法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放任水污染事故后果扩大并严重威胁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

同安环保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同安分站环境监测人员对鱼塘以及汀溪水库进行采样监测,区政府迅速组织进行了应急处置:为防止雨水大量流入鱼塘导致受污染水体溢出,及时组织力量在汇水区挖掘导流沟引流;为迅速降低塘水污染物浓度,采取了隔油栏拦截、吸油毡吸附等针对性处置措施。但鱼塘下涌动的暗泉影响了处置效果。为了彻底消除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该区组织开展“隔空抽离”——将受污染的鱼塘水全部抽空转运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由此产生了大笔处置费用。

2017年6月,同安环保分局经区政府授权后开始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开展评估鉴定,最终评估因该污染事故造成应急处置、鱼塘主经济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11月,环保分局代表同安区政府向责任方发送关于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告知函,举行磋商会议,并委托律师就损害事实、赔偿责任等具体问题与损害人进行磋商,磋商不成后按要求向同安区法院提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涉事企业赔偿同安区政府应急处置费用和环境修复费用共75万元,目前已全部赔付到位。

案件2:许礼转等污染环境案(泉州市晋江市)

2017年5月25日,晋江市环保局组织对位于陈埭镇横坂村的陈熙海咬花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该咬花加工点建设于陈埭镇横坂村的福建宏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内,主要从事鞋模咬花加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咬花加工点没有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可通过车间内塑料管道及墙外排水渠排到厂区外空地。经核实,该厂废水产生的环节主要是药水清洗咬花工序及清洗成品工序,该废水通过塑料管道及车间外渠道排到厂区外的空地。晋江市公安局委托历思司法鉴定所对该加工点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的程度及环境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进行鉴定,共需赔偿金额35万元。赔偿义务人与晋江市环保局协商,表达了主动对污染环境进行修复的意愿,并联系修复单位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2018年8月9日,晋江市召开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邀请专家对修复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根据晋江市陈埭镇相关部门确认,该地块属于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规划道路,最后经专家论证并经与会各部门讨论确定,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用于替代修复。

案件3:吴天素酸洗废水环境污染案

2017年8月22日,晋江市环保局组织对位于深沪镇华峰村的吴天素拉链喷漆酸洗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拉链喷漆酸洗点租赁于深沪华峰村中的一个搭盖厂房内,该加工点主要从事拉链的加工。经调查,该加工点未在晋江市环保局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没有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该加工点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酸洗、清洗和甩干工序,生产废水通过酸洗清洗区墙角的排放口排至厂区外荒林地,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扇排放。监测人员对该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锌的浓度为3660 mg/L ,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锌2.0mg/L)1830倍。

2017年11月,受晋江市公安局委托,省环科院对吴天素环境污染案进行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确定受污染土壤70m3,受污染地下水210m3,环境损害估算25.2万元。其他费用如场地调查、鉴定评估、监测、修复验收等费用17万,赔偿金额总计42.2万元。目前,鉴定评估报告已提交晋江市检察院,检察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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