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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09-28 07:16:4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赵舒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原则),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时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下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使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监管任务相适应;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检查内容,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的领导,重视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支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文化引领,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听取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和检查考核办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年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不少于两次,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加强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化人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机构建设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协助做好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检查、考核及部门“三定”规定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实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及时研究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二)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行业(领域)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督促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不少于两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整体方案,推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导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应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导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资源配置、科技创新、产业政策等方面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在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行业准入条件审核转报等方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标准规范、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控。

(五)统筹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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