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 防控土壤污染环境风险 《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专访,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编制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2016年底,原环境保护部公布42号令,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发挥各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动作用,有效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到203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我省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责任主体、部门职责、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八个章节共计45条,可归纳为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流程和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 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拟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或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问:《办法》如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答:根据《办法》,横向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管理,其中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发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业、经济等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纵向上,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按以下分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以及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染地块名录建立以及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及其效果评估、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相关政策制订和监督落实。 问:具体监管方面,《办法》明确了哪些基本流程? 答:《办法》中关于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流程分为九个步骤,分别是: 第一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点,结合工业、经济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关停搬迁企业名单,以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第二步开展初步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三步移出名单或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土壤环境质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风险筛选值,且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反之,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第四步开展详细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市级环保部门通知后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五步开展风险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六步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步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并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治理修复:对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八步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评估:风险管控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治理修复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同时,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应当继续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直至达到目标。 第九步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经效果评估达到治理修复目标的,市级环保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该地块移出污染地块名录,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 问: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从业单位监管方面,为尽可能落实从业单位的责任,《办法》对行业单位监管设置了两方面制度,一是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调查评估、详细调查评估环节进行论证评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以及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环节进行论证评审;二是从业单位在从事相关活动过程中,有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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