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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应征履历表》非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

2018-10-31 19:34:1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3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刘玲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应征履历表》可否作为书面劳动合同呢?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了一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给出了答案。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某勇2017年9月应聘至申请人福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孙某勇的职务、底薪、工作时间等。后孙某勇离职,双方于2018年1月正式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孙某勇向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应征履历表》,该《应征履历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基本成立,遂诉至福州中院要求撤销案涉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案涉《应征履历表》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其内容仅仅涉及有关孙某勇年龄、户籍、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没有涉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缺少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认为《应征履历表》是劳动合同。故驳回工程公司撤销案涉裁决的申请。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一份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更是其职责所在,切勿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用人风险。若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签订劳动合同纪律,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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