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3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校外培训机构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今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正式印发。标准对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是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相较于以前500平方米的规定有所放宽。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租用场所办学的 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在办学投入方面,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方面,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需具备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培训内容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规定》指出,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备案。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标准的,应当按各地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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