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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实施意见让福建省高校有更大办学自主权

2018-11-27 15:27:49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近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从改革和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等九个方面提出24条意见。

改革和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改革和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专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将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权下放给高校学位委员会。支持高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博士硕士二级学科点,推动高校动态调整博士硕士一级学科点,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点。推进学位授权点评估,将质量评估考核、论文抽检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和高校办学目标绩效考核直接挂钩。

改进高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鼓励高校面向市场灵活办学,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要围绕区域产业、行业发展需要,根据办学定位和“一校一策”目标管理要求,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高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完善高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专业设置“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加强高校专业调整的信息服务,省教育厅会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专业设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推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区域专业设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高校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定位、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增设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稳步扩大招生规模;减少或取消人才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控制列入“负面清单”的专业招生规模,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

加强高校专业设置指导和监督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高校专业建设中的指导作用,支持省级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对高职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提供咨询服务。委托第三方对高校专业办学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督,综合运用招生计划安排、专业拨款系数、学费收费调整、绩效奖励等调控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高校办精办特专业。

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

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探索制订我省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选择不同层次类型高校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备案管理、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优化高校进人环境

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自主研究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招聘程序、考试考核办法等,并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进人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招聘方案审核,拟聘人员核准,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类)可不占用学校高级职称岗位数。

完善高校用人管理

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

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将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系列的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等系列的职称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

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完善科研评价导向,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重视社会服务考核评价。

改革教师岗位聘用机制

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落实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考核,推行聘后管理,探索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聘用机制和退出机制。支持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在“高峰”“高原”学科建立人才“特区”,试行“长聘教职制度”。

建立符合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社会服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和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出台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相关配套文件。

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

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支持高校对引进的高端人才试行以岗位任务为导向的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改革和完善高校经费和资产管理

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在建立“十三五”期间高校生均定额拨款稳定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基本支出比重,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并由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完善内控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扩大高校资产购置与处置权限

适当提高省属高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当提高高校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改进高校科研项目资金和平台建设管理

完善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简化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策;对高校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高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健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

支持高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专业化运作与经营,在高校中设立负责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探索建立高校科技经纪人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健全和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

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

高校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对高校的领导要具体落实到办学治校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院(系)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建设,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

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

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监督,确保师生员工对学校管理活动的知情权。进一步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强化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地位,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加强协调与指导

省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岗位管理、进人用人、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下放的权力事项,制订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进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和相关系列配套文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对发现不按制度、办法、程序开展工作的高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法规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认真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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