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2018-12-24 17:33: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加强 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推进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健康福建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
第二章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公立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五条 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六条 公立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公立医院党委应当履行《意见》明确的职责。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出国(境)培训进修等;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年度预算的大额收支调整,预算执行中超过项目预算一定限额以及医院领导人员调动权限的资金。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情况列席。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上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咨询专家委员会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行政能力,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 第十四条 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以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 第十五条 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者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 第十六条 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第十七条 医院领导人员应当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一般不得兼任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十八条 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同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职纪委书记。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的薪酬待遇与行政正职相当,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应按医院副职领导配备,薪酬待遇与行政副职相当。 第二十条 强化医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班子成员间谈心谈话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坚持不懈整治“四风”。落实领导干部培训轮训制度。
第五章 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公立医院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严格执行干部任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注重培养政治坚定、一专多能的年轻干部。 第二十四条 切实落实党管人才,认真把握用人标准,建立完善人才招聘、引进、使用、培养、评价、技术职称聘任等制度,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科室,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50-100人的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员10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党委。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后进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坚持统筹选拔培养党支部书记与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主要负责人同等政治待遇。党支部书记由内设机构负责人同一人担任的比例逐步提升到85%以上。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以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应当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全面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活动,参与科室重大问题的决策,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推动党务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八条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等高知识群体入党。探索建立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医疗、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立医院外出(入)进修学习等流动党员管理,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健全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第三十条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积极搭建创先争优平台,教育引导党员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带头攻坚克难,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事业,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积极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三十四条 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作为重要目标,积极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稳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敏感舆情。加强对医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和传播平台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党外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应当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应当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工作机制落实;同级党组(党委)书记兼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协调解决医院党建中的重大问题。卫生健康(含中医药)、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全面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第四十二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应当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当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其他医院一般应当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或者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十四条 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医院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人员:500人以下,编设2-4人;500-1000人,编设4-6人;1000-2000人,编设6-8人;2000-3000人,编设8-10人,3000人及以上,编设10-12人,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第四十五条 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四十六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公立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设党委的医院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商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承担。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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