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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涉嫌违规串标 闽侯县水利局拒绝受理网友投诉

2019-01-08 17:36:13 揭晓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8日讯(本网记者 揭晓经)“标书中存在雷同记号,招标评标过程涉嫌串标,主管部门却以投诉人不具备投诉资格为由拒绝受理。”近日,有网友在东南网《直通屏山》上留言,称2018年9月18日在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防洪排涝体系溪源泄洪洞工程主体工程标》项目存在涉嫌串标行为,但闽侯县水利局以投诉人不符合投诉资格拒绝受理调查,任由串标单位违规中标。

【留言详情】

网友反映:

开标时间异常 评标过程涉嫌违规串标

记者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防洪排涝体系溪源泄洪洞工程主体工程标》的招标中标结果公示中了解到,该招标项目标的总价约37636万元,中标单位是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开标评标的流程,其中一家投标企业的代表陈先生认为存在异常。

“项目在9月18日上午12时00分在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随后的评标过程一直持续到9月20日的凌晨才结束,这么长的评标时间我从未听说过。”陈先生告诉记者,对于异常的评标时间有关单位并未做任何解释,而且在抽取K2、d值(评标基准价标准)的时候并没有评标委员会监督,有理由怀疑中间存在违规行为。

另外,网友吴先生也向记者透露他了解到该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吴先生表示,包括中标单位中铁十一局在内,另外两家投标企业中铁三局和中铁二十一局,均为当地同一家企业挂靠投标。该企业在这三家投标企业的标书中做了明显的标记,并买通评委对已标记的标书打出高分,从而以最高分中标。“中铁十一局、中铁二十一局和中铁三局三家企业的最后得分分别为本次所有投标单位的前三名。这个结果很明显存在内幕,只要打开标书看一眼是否有标记就都清楚了。”吴先生告诉记者。

关于线索的来源,吴先生表示出于对内部人士的安全考虑,不方便对外透露。

部门回应:

不符合投诉资格 网友举报违规串标未被受理

投标结束后,吴先生曾先后数十次向省水利厅、福州市水利局和闽侯县水利局反映投标过程存在违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行调查,但有关部门均以“投诉人并非招标参与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由拒绝受理。

“招标法中判定投诉人是否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即便我不是投标直接参与者,只是作为一个知情人举报黑幕线索,难道监管部门就能视而不见吗?”吴先生认为闽侯县水利局拒绝受理投诉的理由不合理。

记者上网查阅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将不予受理。

针对这个情况,记者联系了福建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处室负责人表示已交由下级单位负责对该事件进行处理。随后,记者又联系了闽侯县水利局的郑局长。郑局长表示,本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程序合法,对于网友的投诉处理也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

郑局长告诉记者,“经过了解,投诉人并不是该招标项目的参与者,也没有提供与该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我局才依法不予受理。至于投诉人所反映的有黑势力串通操控施工企业投标、串通买通专家中标等涉嫌犯罪行为并非我局职责范围,我局已将有关材料转给公安和纪检部门。”

律师建议:

监管部门不应“重程序”而“轻公平”

针对闽侯县水利局的处理办法,记者采访了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李阳律师。李律师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虽然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并未明确判定标准,决定权完全掌握在监管部门手上。“根据投诉人的举报内容来看,当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招标投标的违法细节,为什么就不能认定其为‘知情人’或‘利害关系人’呢?监管部门如果仅仅从程序的角度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避开招标投标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事实,未免有些太‘重程序’,如何能保证公平透明的投标环境,保障公众的利益。”

另外,李律师建议投诉方也应当积极主动搜集提交证据,尽可能说明投诉人与投诉所涉招投标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投诉人已经通过证据说明了自己是利害关系人,则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截至发稿之前,记者已于项目招标人、代建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核查中标单位的标书的确存在异常,针对该情况本网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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