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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警公布去年12月典型交通违法(事故)案例

2019-01-09 22:13:55 陈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王祥楠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9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 通讯员 刘君华)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集整理了去年12月以来发生的全省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

2018年12月案例汇总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

1.2018年12月1日上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沈海高速龙海东园出入口处,发现一辆皖S0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内酒气浓重。经检验鉴定,该车驾驶员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刘某依法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车调换座位,难逃交警“火眼金睛”】

2.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泉州西站口执勤时,发现一部小型汽车在远处突然停下,车上人员下车调换座位,并准备掉头往回开。民警开警车追上前,示意刚从驾驶座换到后座的男子下车接受检查。该男子起初点头同意,刚下车后却拼命往回跑,跑了200米后,上气不接下气的男子被民警追到。经调查,该吴姓男子,昨天晚上与朋友喝酒至凌晨,早上吴某本打算让朋友开车,但朋友对手动挡的车辆不熟悉,吴某心存侥幸明知自身存在酒驾风险还是选择自己开车。经检验鉴定,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1.02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吴某处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觉感官和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切记喝酒不开车,永远不侥幸。

【无证驾驶竟敢招摇过市】

3.2018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代某某驾驶闽AN0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台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调查,代某某驾驶机动车却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代某某处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日。

4.2018年12月13日11时18分许,刘某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漳州开发区泰山路百合苑路段被执勤交警拦查。经查,发现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刘某处罚款500元,拘留7日。

【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挂车驾驶室现“翻牌神器”】

5.2018年12月10日20时18分,晋江交警大队紫帽中队执勤人员在324国道湖盘村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大挂车后车牌模糊不清,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车头前方突然传来“哐当”一声,引起民警注意,检查中又发现挂车车头号牌较厚很蹊跷,随后民警发现驾驶室内装有一个“翻牌神器”,开关向下推车头号牌便“卧倒”隐藏,往前一拉又“立正”显示车牌。驾驶员李某极力辩称自己不是车主,并不知情,经过教育最终承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保险标志、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处罚款40元,记13分。

【违法变造车牌被行政拘留3日】

6.2018年12月6日16时52分,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泉南高速A道281KM路段执勤时,查获赣CH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1W**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使用变造号牌。经调查,该车从漳州华安往江西宜春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永漳高速华丰服务区时,胡某某(系该车车主)私自用黑色胶布把赣CH9***的C变造成A。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胡某某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3日。

【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

【交警提示】无牌机动车依法不得上路,有牌不挂或故意遮挡、污损、变造号牌的行为,往往存在开快车、闯红灯等侥幸心理,且有逃避违法查处嫌疑,主观恶意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就看一眼手机,导致车辆烧毁】

7.2018年12月15日晚,王某驾驶一辆闽C70**3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女儿和两名同事,当行驶至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路段时,不慎碰撞停在路边的一辆牵引车,导致两车剧烈燃烧,小轿车完全被烧毁,牵引车车头损毁,所幸车内人员均及时撤离。经调查,事发时王某正在驾驶小车,因手机响了,低头查看了一眼手机,来不及抬头便撞上了牵引车。王某因驾驶车辆时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警提示】细节关乎生命,驾车必须专注。分心驾驶分散驾驶人注意力,导致反应滞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货车超载,到底是货车还是“祸”车】

8.2018年12月10日,李某某驾驶闽A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满载货物,途径罗源县京福线2248公里路段时,被罗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调查,闽A321**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49000kg,实载72700kg,驾驶货物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李某某处罚款500元,记6分。

【法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类机动车载人超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货运机动车超过额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3分;超过额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交警提示】车辆装载超载不仅加重车身,降低车辆安全性能,而且由于车内拥挤,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乘客逃生难度,极易导致伤亡人数增大。

【交通肇事后遗弃伤员逃逸】

9.2018年12月4日上午,南平市建阳区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12月2日上午11时,77岁的周某(女)在童游龟山路段躺坐在路边,身体受伤严重,被路人发现后送医抢救,随时有生命危险。家属怀疑周某可能是被其它车辆碰撞受伤。法医检查确认周某肋骨断4-5根,判断其有可能受到外力撞击。民警随机通过监控视频进行追踪巡查发现,周某是在12月2日上午6时55分,步行途经建阳城区人民路信用社人行横道路段,被一辆无牌号载客三轮摩托车碰撞,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将受伤昏迷的周某抱上三轮车车厢后继续往童游方向行驶,最终将周某遗弃在路旁后驾车逃离。民警立即对肇事逃逸驾驶人展开搜捕。12月5日9时许,查看监控的民警发现一辆外观特征与逃逸车辆极其相似的三轮摩托车在建阳城区花园酒店路段出现。9时40分,在童游庵山路口的水吉车站路段,3辆参与抓捕车辆将肇事三轮摩托车堵截住。面对抓捕民警,驾驶人哆嗦地讲出第一句话:“我没有钱,没钱给她付医药费。”12月12日上午,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62岁的林某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报请人民检察院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避免贻误伤员救治,加重事故后果。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摆放三角警告牌,导致三车连环碰撞】

10.2018年12月12日19时15分,王某驾驶一辆鲁H7F**5/鲁H7**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沈海高速B道1908公里(霞浦县辖区路段)时,因故障停于快车道上。郑某某驾驶浙C7Q**7小型轿车行经该路段时追尾碰撞由雷某驾驶车牌号为闽JDD**3的小型客车,闽JDD**3号小型客车继续碰撞鲁H7F**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是导致本起连环碰撞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雷某、郑某某不负本起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处罚款200元,记3分。

【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依法处罚款200元。

【交警提示】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请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以防后车追尾或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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