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 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件48人 最高获刑18年 3月29日,泉港、晋江、南安、惠安四地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件48人。这是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泉州两级法院第七次集中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中,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坚持深挖细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漏网之鱼孙某华、陈某健等人均被绳之以法。 泉港法院:公开宣判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共20名被告人 【案情】 1.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正与被告人方某牛等人合谋,为达到非法敛财目的,非法设立某讨债公司,公开面向社会承揽讨债业务并先后纠集、网罗一些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残疾人、冒充艾滋病人和社会闲散人员,与被害人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采取滋扰、哄闹、纠缠、胁迫、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泉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林某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组织者、领导者方某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2.曾某等4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聚众斗殴案及令某碧2人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案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等人与令某碧、白某海形成以被告人曾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计划地在晋江市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曾某、张某辉经预谋,由被告人张某辉招募失足妇女王某等人,被告人曾某招募令某碧,由其招募失足幼女龚某在晋江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7月27日8时许,因罗某川等人欲与该犯罪集团争抢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曾某纠集被告人张某辉等人殴打罗某川等人。 法院判决: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蒙某某、王某、令狐某、白某某等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黄某福等4人寻衅滋事案 2017年以来,尤某华(另案处理)经常纠集被告人黄某福等4人及杨某城(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安多地,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郑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罗某、郑某辉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泉州两级法院共组织了七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2件329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泉州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 三明: 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 12人被判刑! 3月29日下午,三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某忠、杨某恩等1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三元区首例涉黑案件,同时也是全市审理的首起“认罪认罚”涉黑案件。 【案情】 2012年8月起,被告人杨某忠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在三明市区以5%至20%(相当于年利率60%至240%)不等的高额月息,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非法牟取高额经济利益。先后聚集、拉拢被告人杨某恩、林某恒、罗某、邓某平、邓某生、邓某炜、邓某亮、李某、蒋某禧、郑某明等人加入,以“三元放贷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 期间,为了按时收回放贷本金及非法高额利息,形成了放贷金额超过8万元的成员,每个月必须缴交“会费”500元作为该组织的日常活动开支的不成文规矩,同时在三明市区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团体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立以来,在三明市区有计划地从事高利违法放贷,实施一系列的非法讨债犯罪活动,截止案发前,累计放贷金额共计1400余万元,放贷人数达270余人次,非法收取砍头息、孳息720余万元。 2013年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忠组织、领导被告人杨某恩等人先后在三明市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5.2558万元、引发警情纠纷57起等严重后果。因该组织实施的高利放贷违法活动,在三明市两区法院引发的诉讼案件达60余件,诉讼标的达778余万元。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大量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有家不能归、夫妻离婚、经营的店铺倒闭,甚至出现了受到侵害后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不敢报警、离家躲避等后果,对群众形成心理震慑,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忠等人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判决】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某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林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林某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邓某平、邓某生、邓某炜、邓某亮、李某、蒋某禧、郑某明等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法院围绕“一年打击遏制、两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的工作要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坚持依法公正审判,确保黑恶势力得到全面打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平: 公开宣判二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这些人被判刑! 3月20日,南平建瓯、邵武法院对二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 1.建瓯法院:3月2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揭某斌、高某飞、林某军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揭某彬先后伙同张某保、吴某霞(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高某飞、林某军等人,多次以抵押车钥匙的方式实施质押放贷,放贷时以“违约金”、“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并在被害人车辆上安装GPS,放贷后任意以GPS没信号、电话没人接等理由肆意认定违约并扣车,扣车后向车主以支付“拖车费”、“平台费”等理由索要高额赎车费用,并以不支付赎车费用就卖车进行威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彬、高某飞、林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揭某彬伙同被告人高某飞、林某军及其他同案人采用“套路贷”的模式实施多起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邵武法院:3月20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强迫交易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花某、曾某杰、林某华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9月间,花某红(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花某、曾某杰、林某华等人为进入邵武市某生猪批发市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在一起,组成以花某红、花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结伙盘踞于邵武市某生猪批发市场。前期,花某红多次出面,意图强占已进驻该市场的生猪批发户徐某财、谢某和等人干股以谋取非法利益,未果。随后,花某红、花某等人强行进入生猪批发市场,通过结伙暴力示威、言语恐吓威胁、随意殴打他人、强迫交易等方式,在该生猪批发市场内形成心理威慑力,导致他人不敢交易、不愿交易、更换经营代码隐蔽交易或在市场外暗中交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给元隆市场生猪批发、屠宰等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曾某杰、林某华及花某红等人自2017年5、6月到2018年9月间,为了共同的利益,纠集在一起盘踞于某批发市场,形成相对固定的,以花某红、花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花某、曾某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花某寻衅滋事5次,曾某杰寻衅滋事3次,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花某、曾某杰、林某华以暴力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他人交易,其中花某参与强迫交易3次,价值人民币21100元,林某华参与强迫交易2次,价值人民币19600元,曾某杰参与强迫交易1次,价值人民币13290元,均属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属于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东南网综合厦门中院、清朗天空、福州中院、泉州中院、三明中院、南平中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