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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泉州这四个停车点均为违规收费!市民可拒绝交费......

2019-06-11 10:31:06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四个点均为违规收费 市民可拒绝交费

记者从泉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泉州市区内环路内,目前有路内公共停车位5000多个,他们只负责对可以施划的位置施划停车位,至于是否收费,并不是他们来决定。对于记者走访的4个停车点,交警表示,停车位均不是由他们施划的。其中院前路、大坪路以及浮桥新天城市广场周边道路私设的停车位,他们此前有清理过,但仍有部分居民偷偷收费。

至于乌洲安置房附近的停车位,记者从乌洲村村委会了解到,此前,该村设置了一个停车场,进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岗亭和停车杆。但由于经营不善,该停车场已取消近2年了,目前可能是村里的一些老人在乱收停车费。乌洲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也曾到现场劝导,但老人不愿意听。

规定: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需要部门审批

那么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要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要履行哪些责任呢?

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规定》,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无须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的区政府或管委会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备案登记需要如下材料:1.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停车场权属证明;3.停车场竣工验收文件;4.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5.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资料;6.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7.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等资料;8.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材料不包括以上第3项、第8项;路内停车泊位的备案登记材料不包括以上第2项。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按规定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2.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在本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配建停车诱导系统并接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3.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4.确保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5.工作人员应文明服务、着装整齐、佩戴胸卡,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6.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7.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8.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9.建立监督投诉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10.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11.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在收费时段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因管理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税务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区分: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不可混用

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五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分别是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但在同一停车场计时或计次两种收费方式不得混用,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收费方式。而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一律不得收费。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同时,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另外,按《暂行规定》要求,有五类情形给予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分别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如果在停车过程中碰到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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