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发出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福建省对民办教育实行差别化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高职、中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 福建省将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自行申请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有序退出;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记者 何佳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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