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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枪毒合流”案呈上升趋势

2019-06-25 16:34:53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赵舒文  

东南网6月2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今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报指出,近年来,我省“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大宗毒品犯罪中更为突出,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使用枪支弹药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一、赖永广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全链条”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赖永广、曾昭中、胡水辉商定共同出资,制造氯胺酮贩卖牟利,曾昭中、胡水辉负责制造毒品,赖永广负责贩卖,所得赃款按出资比例分配,赖永广另以每制造一桶原料支付3万元给曾昭中、胡水辉作为制毒报酬。后赖永广又纠集被告人刘华美等人参与制毒。同年4月至5月上旬,曾昭中持赖永广出资的90万元、胡水辉出资的20万元、刘华美出资的25万元,购得19桶制造氯胺酮的原料。胡水辉另持赖永广出资的10余万元购买了制毒辅料、设备,租赁了兴业种植农场作为制毒场地,共制造了130余千克氯胺酮。同年5月29日上午,赖永广、刘华美先行前往厦门与买家林达(另案处理)商谈交易并清点毒资,曾昭中、胡水辉将130余千克氯胺酮运输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内林村一路边等候。而后,赖永广前来交接,并和胡水辉一起将130余千克氯胺酮与买家进行交易。之后四被告人被抓获,毒品被查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永广、曾昭中、胡水辉、刘华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运输、贩卖氯胺酮130余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四人结伙出资、分工配合实施制造、运输和贩卖毒品行为,均系主犯,赖永广的罪责最为突出。据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永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昭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水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华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赖永广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日益泛滥,危害极大。本案是一起源头型,且系制造、运输、贩卖“全链条”的毒品犯罪案件,属重点打击对象。赖永广出资、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合成毒品犯罪的严惩。

二、平潭一孕妇无法收押执行 再犯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露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先后两次怀孕均未能收监执行。2016年3月,李露在其位于平潭县潭城镇东埔庄的租住处,贩卖给未成年人王某涛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同年4月,李露再次贩卖毒品给王某涛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56克。李露因涉嫌毒品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其间,李露又3次贩卖给李某共计2.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安1克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李露又受贩毒人员所托,通过他人2次购得甲基苯丙胺200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露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06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露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数罪并罚。李露系毒品再犯,又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属病残人员、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导致无法收押执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李露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变本加厉从少量零星贩卖毒品,发展成为专职毒贩,最终害了家庭,也毁了自己。

三、非法制造数量巨大的甲基苯丙胺 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等人共谋制造毒品牟利,廖亿倍纠集被告人郭金荣、张李振双、吴跃贞、张主、张权等人,郭金荣指使被告人王洪康物色制毒场所。11月17日,赖海荣、郭金荣租下长汀县某公司宿舍作为制毒人员住所,经廖亿倍同意,王洪康租下长汀县策武镇黄馆村某果园作为制毒场所。郭金荣雇请被告人王其高在此看门,并饲养小鸡以掩人耳目。赖海荣经事先联系,伙同郭金荣、王洪康、张李振双、吴跃贞运回部分制毒设备和原料。同年12月,廖亿倍动手并指挥赖海荣、郭金荣、吴跃贞、张李振双、张主、张权等人制造甲基苯丙胺。郭金荣还负责接送制毒人员。2014年1月2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现场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与固体混合物共计738.06千克及白色晶体0.84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吴跃贞、张主、张李振双、王洪康、郭金荣、张权、王其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738余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廖亿倍起组织、指挥作用,赖海荣、郭金荣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吴跃贞、张李振双、张主、张权、王洪康、王其高系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郭金荣协助抓捕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跃贞、张李振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郭金荣、张主、张权、王洪康、王其高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罪犯廖亿倍、赖海荣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从毒品原料生产、毒品消费开始向毒品制造、大宗毒品走私、贩卖等源头性犯罪发展,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我省法院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廖亿倍、赖海荣为牟取暴利,纠集多名同伙,租赁车辆、场所,加工生产甲基苯丙胺达738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均被依法判处死刑。该案例警示人们,为高额利润诱使,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终将葬送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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