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8年10个月 鼓楼法院宣判一起15人涉黑案件
2020-07-31 21:03: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
东南网7月31日讯(通讯员 王晓迟 杨上群 本网记者 林先昌)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黄某敏等15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罚金六十二万至两万元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均另案处理)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担保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招揽本案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还成立了福州三和金服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东升金服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合称嘉沁系公司。2016年底、2017年初,形成了以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为组织、领导者,以本案黄某敏、刘某等7名被告人及另案处理的席某、吴某颍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本案雷某、汤某华等人及另案处理的张某蓝、王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步发展坐大。该组织以公司化模式管理,严格人员层级关系,于2013年至2018年间,通过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黄某敏等15人积极参与实施诈骗66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7起。该系公司人员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如采取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禁闭室内、跟踪尾随、外墙喷漆、散发传单、强行入户、滋扰家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协议、给付钱款、过户房产。上述种种恶行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友带来极大心理强制,甚至被迫外出躲避,还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7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雷某、汤某华等8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鼓楼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等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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