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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障“她权利” 并不排斥“他权利”

2024-04-13 20:28:25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东南网4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近日,这一条款引发公众热议,并冲上热搜,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组成呈现出了更多元化的趋势,现有的查询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不利于该项制度的实际落地,在实践中也欠缺可操作性,很多群众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个权利,更不会运用这个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可以建议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考虑,对财产查询制度的查询主体、查询原则、种类、要求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让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和可操作。”

“查询财产是‘她权利’,也是‘他权利’。”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行政法系主任王书娟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不是福建省创设的,这条规定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财产查询主体不限男女,只是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才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作出规定,并不会因此否定或者影响到男性的合法权利,也没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王书娟教授进一步强调,“最重要的是,这个规定不是无条件的查询,妇女除了要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还必须遵守‘依法’查询的明确前提,就是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财产查询方面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查询。比如查询房产方面的信息,不管男女,都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查询。”

厦门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姜孝贤也关注到这个热搜,认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冲上热搜,社会大众在热搜中学法普法、知法用法,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也是法治社会的表现。立法有热度说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热情日益增加。”他认为这对立法机关来说,立法讨论的过程既是普法的过程,也是社会效应的重要反馈渠道之一,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听取公众意见,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有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韩正武告诉记者:“希望广大网友客观理性看待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公开透明才有利于维护夫妻、家庭的和谐关系,互相隐瞒只会引发更多猜忌和割裂。作为一部地方法规,积极探索知情权保障立法毫无疑问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也有益于社会关系的积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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