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二手车买到全损车 租赁公司被判退还购车款
2025-04-07 10:36: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家用汽车需求量越来越高,不少人把目光投向了高性价比的二手车。然而,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低、车况披露不透明、评估标准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频频陷入交易陷阱。近期,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0年10月22日,林某某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路虎牌二手车。签订合同当日,林某某按约定向被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定金3万元,次日又支付剩余购车款15万元。2023年11月5日,林某某转让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发生过严重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按车辆全损进行了理赔,导致该车辆无人敢购买。林某某遂向仓山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对方退还购车款18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费用等。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将车辆转让给林某某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具有经营二手车交易的资质,其将自身所有的车辆转让给林某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主体。其次,案涉车辆于2019年1月4日出险,打包录入为全损车,此后再经转让两手才转移登记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明知交易车辆为全损车,却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车辆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转让给林某某时保证该车无大事故、无泡水、无发动机大修,却未对车辆全面审验,影响了林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林某某在购车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林某某主张解除实际上是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合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其退还购车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退还林某某购车款18万元,林某某应将车辆退还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长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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