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遭遇“霸王条款” 法院调解为消费者挽损
2025-07-11 10:22:4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近日,长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为消费者陈女士挽回经济损失10800元。 据了解,陈女士曾为儿子报名某培训机构的体能拓展课程,支付1.8万元购买了“买100节送50节”的优惠套餐。在儿子完成40课时后,陈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但因课时费用的计算标准与培训机构产生分歧。培训机构依据合同中“退费按原价扣款”的条款,要求按300元/节计算已上课时费用;而陈女士则认为应按优惠套餐的单价180元/节来计算。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购买100节正课花费1.8万元,因此课程单价应为180元/节。培训机构主张按300元/节的原价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其格式合同中的“原价扣款”条款未作必要解释说明,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培训机构同意退还陈女士10800元。 法官表示,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根据该解释,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陈女士因自身原因与该培训机构协商退课,双方的服务合同即时解除。作为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向消费者返还余额,如按照“原价扣款”条款计算金额,应尽到必要提示说明义务;作为消费者,应注意保留合同文件(纸质或电子版)、缴费记录(如发票、转账凭证)、课程表截图、票据、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有效使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飞丹)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