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事登记改革配套实施细则出台,首次明确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限定范围
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2014年元旦起,厦门将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厦门市政府网站昨日公布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和《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等改革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对备受创业者关注的商事登记审批事项、经营场所限制和登记备案事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开店要注意有不少禁设区域
改革正式实施后,厦门有哪些场所是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这是创业者们最关心的问题。昨日公布的配套细则首次明确了厦门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限定范围。“今后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商事登记机关将根据目录对申请人进行提示。”工商人员说。
根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中小学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在住宅楼、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目录》还明确禁止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新建、扩建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住宅等设施;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厦门部分行业的“禁设区域”
危化品经营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网吧、游戏室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餐饮业(包括酒吧)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娱乐业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食品经营企业
可先领照后办证
厦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事登记涉及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最后决定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2项,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业务,金融辅助业(含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典当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及业务的审批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出租汽车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也被纳入前置审批项目。
此次“前置改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有170项。记者注意到,与市民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设立娱乐场所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以及食品流通(含乳制品销售)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均被纳入前置改后置审批目录。这意味着,改革后,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业者也可以拿下营业执照,确立合法的商事主体资格后,再走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了。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说,改革后,对于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许可经营项目,除前置审批项目外,一律改为照后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即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当然,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小贴士】
六类信息将公示
元旦起,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正式上线,市民将可以上网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
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商事主体经营许可;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商事主体名录;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监管相关的其他信息六大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将在平台上进行长期公示;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期限与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致;商事主体的违法信息公示期限则为3年。
旧版营业执照
换照期限为一年
商事登记改革实施后,厦门商事主体领取到的营业执照将分为《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种。
新版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将由注册号、记载事项、提示栏、登记机关等部分组成。与旧版执照不同的是,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将有所减少,只保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成立日期及注册号,不再记载经营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厦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