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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一/文 邓若胥/图)6岁男孩参加游泳培训溺死,谁赔?酒店地板太滑顾客摔残,谁来担责?游客坐过山车受伤,能否索赔?

3·15将至,厦门中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院最近受理的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据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最近三年,厦门的消费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平均每年递增一成以上,这表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另外,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害的现象突出。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二倍多。

典型案例1 游泳培训 孩子溺死泳池

“当初真不该让孩子去学游泳。”刘妈妈至今很后悔,如果当初没让儿子报名参加儿童游泳培训,孩子就不会死在泳池里了。

悲剧发生时,小毅(化名)年仅6岁。去年7月的一天,刘妈妈带小毅到厦门一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

报名后,游泳池承包人方某将小毅等学员带进游泳池开始进行游泳课程培训,刘妈妈在游泳池的栏杆围墙外等候。

谁也没想到,15分钟后,小毅就溺水了。虽然,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将小毅救出水面,但小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据了解,这个游泳池原本归一个物业管理处管理,案发前,物业将游泳池承包给了方某。

近日,刘妈妈就将物业公司和承包人方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91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

都有责任 连带赔偿

在这起儿童溺死事件中,承包人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方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87万多元。

法官说,游泳池培训班也属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 酒店太滑 房客摔致骨折

林小姐出差来厦,前年年底的一天,她入住厦门一家酒店。当日22时许,她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浴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

摔倒后,林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6天后,出院时她已经成了残疾人。经鉴定,她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L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林小姐将酒店告上法庭,并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

顾客安全 酒店有责

主审法官说,原告出差入住被告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林小姐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酒店赔偿林小姐79377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官还说,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进入到其管理场所内的人都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3

乘坐过山车 游客九级伤残

近日,游客邵小姐将厦门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邵小姐起诉说,2012年10月1日,她在厦门一度假区游玩时,掏钱买票坐上了“四环过山车”,结果,她上车不久就严重受伤,椎体爆裂性骨折,摔成了九级伤残。

经查,这个过山车的娱乐项目就是由被告的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法官点评游客摔残 经营者要赔

经审理,法院判决要求旅游开发公司赔付给邵小姐188303元。

法官说,娱乐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同时构成侵权和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4 包装食品 内藏一根毛

李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袋“精致培根”,没想到打开包装袋后,却发现培根里竟然有一根毛发。

李先生就此产品质量问题找商家和经销商并发生了争议。随后,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因购买这袋包装食品花了15.9元,他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159元。

法官点评

商品不达标 要退一赔十

经审理,法官判决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5.9元、支付赔偿金159元给李先生。

据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退一赔十”的规定对消费者很有利,该规定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10倍的赔偿金。

东南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惠玲)随着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脚步日益临近,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点问题。近日,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13年度消费投诉十个典型案例。

回望一年间,炖锅漏电伤老妪、违规收取水电入户费、地漏不排水致家电全泡坏……每一个维权个案看起来都不算什么轰动的大案,但每一起案例背后的漫漫维权路,都让身临其中的消费者闹心,汇总一年来的消费维权案例,为的是给消费者提个醒,让您在消费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劣质涂料 墙壁冒泡又脱落

2013年3月,长泰县连女士发现刚入住不久的新房陆续出现墙壁冒泡、脱落现象,并且情况越来越严重。连女士通知墙面涂料经销商上门查看,而经销商上门看后推脱说是油漆工的问题,非产品质量问题。

连女士又找到油漆工,油漆工却表示非粉刷问题,而是产品质量问题,双方相互推诿。12315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经销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经销商赔偿连女士各种费用1万元。

猪瘟活疫苗让170头小猪丧命

2013年3月,华安县养殖户杨某向某兽药经销商黄某购买了9瓶猪瘟活疫苗,对其所饲养的170头小猪进行疾病预防。谁料到,第二天170头小猪全部死亡。

经兽医专家鉴定,杨某所饲养的小猪确实是在注射黄某所销售的兽药后才死亡的,且黄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不具备经营资格。最终,华安工商部门不仅要求黄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1.2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对其依法进行了查处。


炖锅漏电致老妪摔倒骨折

2013年7月,龙海市港尾镇村民许某在使用刚购买不到一个月的电炖锅时,突然被一阵电流击倒,造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许某认为是电炖锅质量问题导致自己触电摔倒骨折。

经查,12315工作人员发现这个电炖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最终,经营者一次性赔偿许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万元。

以旧换新 电动车竟突然爆炸

2013年11月,龙海市消费者郑某在骑行其2个月前通过以旧换新所得的电动自行车时,突然发生爆炸并自燃。而该经销商却以“以旧换新”的产品没“三包”为由拒绝保修。

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该电动自行车由于蓄电池接线接触点不牢固,消费者在使用时蓄电池接线脱落引起触电,导致蓄电池爆炸自燃,是属产品质量问题。最后,该经销商依法承担该电动自行车的“三包”责任,免费更换一个全新的、合格的蓄电池,并负责维修电动自行车。

保修期内4S店竟拒绝维修

2013年8月,龙文区消费者曾某在龙文区一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轿车。3个月之后,曾某发现该车变速箱进水,认为是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4S店进行保修。而4S店认为,变速箱进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要收取费用才维修。

龙文区消委会接诉后要求4S店对该车变速箱进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进行举证,但4S店始终无法提供。最后,该4S店与曾某就汽车保修问题达成协议,对故障车辆就行保修。

地漏不通浸坏木地板

2013年4月,芗城区的黄先生在某洁具专卖店内购买一款地漏产品,用于正在装修的卫生间中。过后,在一次自来水厂暂停供水时,恰逢黄先生出门忘记关闭卫生间的水龙头。恢复供水时,黄先生家中无人,自来水源源不断地流出。因所购买的地漏不畅,无法及时排水,导致水漫整个房间,房间的木地板、家具、电器等全部浸水,损失近3万元。12315工作人员经查发现:申诉人反映的地漏不排水的情况属实,经营者也承认地漏存在质量问题。最终,由厂家一次性赔偿申诉人18000元。


“芙蓉王”烟拆开竟变成“雄狮”

2013年12月,芗城区消费者彭某在一香烟零售点购买了两包“芙蓉王”牌香烟,每包23元。可是,拆开后彭某惊奇地发现烟盒内的卷烟是“雄狮”牌的,而且还发霉了,很明显是假烟。于是,彭先生找到了商家,要求赔偿。

12315工作人员经鉴定后发现,这两条香烟的外包装及编码是真的,而里面的单独包装外壳及烟支是假的。经营者立即调取了店中的监控录像,发现这两条“芙蓉王”香烟在彭先生购买之前就被佯装来店买烟的不法分子掉了包。原来,双方都是受害者。

店主易人 洗衣卡照样有效

2013年3月6日,余女士将一件过冬衣服拿到东山县西埔镇某干洗店准备干洗,其去年底曾在该干洗店办理了一张洗衣卡,并充值了600元,目前尚有余额470元。干洗店负责人高某以“老板换人,新店不理旧账”为由,拒绝高某使用洗衣卡。

经查,消费者余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老板虽然换人了,但高某暂未重新申请营业执照,仍然使用着原来的营业执照。最终,洗衣店老板高某重新为余女士办理了一张470元的洗衣卡。

违规收取水电入户费

2013年8月,漳浦县绥安镇某小区业主集体向漳浦12315投诉,称在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时,被强制收水电入户费、有线电视入户费。

12315工作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确实向每户购房者收取了水电入户费、有线电视入户费共1600元。最终,开发商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首饰氧化 火炼还原真金

2013年4月,东山县港口村村民吴某发现去年年底在县城某首饰店购买的金项链、耳环、戒指、手镯等首饰表面呈黑灰色,怀疑这些首饰是假的,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认定其销售的首饰全部是纯金的,且这些首饰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了解情况后,12315工作人员立即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对吴某购买的首饰进行了“火炼”处理后,所有首饰都恢复了原来的光泽。

本报讯(记者陈艳通讯员夏侯艳曾德猛文/图)昨日下午,厦门消防、质检、工商部门联合在厦门火车站世贸广场举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集中销毁仪式,1000余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被现场销毁(如图)。

活动现场,被销毁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包括灭火器、防火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消防水带等常用消防产品。据厦门消防支队人员介绍说,这些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普遍都存在偷工减料,达不到防火灭火要求的问题。

在防火门销毁区,消防人员用斧子劈开门板,很快就有一些颗粒状的填充物飞溅出来。消防人员取出部分填充物介绍说,防火门的耐火性关键在于内部填充物的密度和门板的厚度,而这些防火门的内部填充物密度明显不足,达不到耐火的要求。

在灭火器销毁区,消防人员拿起一瓶4千克的干粉灭火器说,按照规定,充装量大于3千克的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并且软管的长度应不小于40厘米。但是,这瓶灭火器的软管只有30厘米。如果使用这样的灭火器灭火,人无法站在有效的安全范围操作,容易对人造成伤害。

同时被销毁的还有一批电池容量不够、灯光亮度不足的消防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识。这些不合格产品,在火灾发生时,无法引导人们从正确的方向逃生,势必造成人员伤亡。

除了被销毁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外,消防部门还在现场展示了一些合格的消防产品。对照这些“真货”,消防人员也特意做了一番介绍。比如,室内消火栓,旋开阀门,里面露出一根铜杆,消防人员说,合格的室内消火栓这根杆一般是用铜或者铸铜制作的,而假冒伪劣的产品大多是用铁或者不锈钢,大大降低了它的使用寿命。

另外,消防人员还在活动现场,向市民传授了一些简单的消防产品识别方法。

据了解,2013年以来,厦门市共监督抽查消防产品近500批次,处罚单位130余家,罚款近200万元,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140余个,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3000余件,执法力度为历年最大。为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从3月10日开始,厦门消防、工商、质监部门联合开展为期十天的消防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生产、销售、使用三个领域,整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左边较便宜的为假冒产品 记者 刘宇瀚 摄

海西晨报讯(记者 刘宇瀚 通讯员 刘赛游青)基本一样的外包装,略低的价格,如果不细看肯定不会发现这是假冒的。昨日,同安新民工商所对辖区内洗漱用品假冒行为进行排查,共查扣千余件假冒宝洁日化洗浴产品。

在新民大道旁的一家超市,洗化用品区域的货架上整齐地摆放着一排排飘柔、海飞丝、潘婷系列洗发露以及各种颜色的舒肤佳系列香皂,价格比其他地方便宜。

宝洁公司工作人员看出了端倪:“外面相当粗糙,印刷的字体和正品也差别很大,属于假冒产品。”经执法人员仔细鉴别,该超市所销售的所有宝洁公司产品均涉嫌假冒,当场予以扣押。

紧接着,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位于西塘村大厝里的一家超市。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的宝洁洗护用品中,有几瓶是真的,有几瓶是假的,且价格不一,假的价格要比真的便宜一点。据该店主介绍,这批货物是由朋友介绍的经销商提供的。“他不定期前来送货,我不知道是假冒的。”

在中山路“爵士保罗”店内,悬挂着紧急清货的广告 记者 雷妤 摄

原价、特价,这些促销中常见的名词,其实有不少猫腻。昨日,思明区工商局检查了辖区内349家商户,发现不少问题。所谓的“原价”其实从没出现过,而“特价”也只是虚构的。

海西晨报讯(记者 雷妤 通讯员曾庆光)“原价999元,现价只要499元,只限今天!”在繁华的街头,总能看见类似的促销标语,相信也激发了不少消费者的购物欲。但这些较高的“原价”到底有几分可信度,您可得好好掂量掂量了。

昨日,针对商家虚高原价、滥用绿色食品标识等问题,思明区工商局分成了12个专项小组,检查了辖区内349家商户,发现问题的企业有9家,现场查扣13类119件进口食品,包括台湾肉松、韩国紫菜及海苔等,总案值7600元。

从没按“原价”销售

昨日上午,记者跟随工商人员来到火车站某手机城,工商执法人员拿出了一张手机城2月28日刊登的广告。记者注意到,广告上写着“奥克斯W5001原价999元,特价499元”、“康佳V936原价1398元,特价699元”。店员介绍,他们的促销广告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刊登的,手机卖完活动也就结束了。

工商执法人员调取了其电脑的销售记录,发现“奥克斯W5001”手机从销售之日起,售卖的价格一直是499元,从没有卖过999元的价格。同样,“康佳V936”手机促销活动前最后一单的销售记录是去年8月20日,售卖价格为1310元,并不是1398元。

“今日特价”是虚构

中山路步行街一家名为“爵士保罗”的服装店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家店到处悬挂着“停产商品,紧急清货”的字样,千元商品折价后只要两三百元,有的商品打折力度甚至接近1折。记者在门口看到,该店摆放着告示牌,写着“今日特价,原价238元的羊毛衫,只要39元”。

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店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并没有按照原价销售出商品,“今日特价”也是虚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进店购买。执法人员要求商家立刻摘下相关的促销广告。

工商说法

虚标原价最高罚款20万

思明区工商局执法科科长张剑锋介绍,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商家必须在商品吊牌上标明“原价”和“现价”,但事实中,商家在促销期间所标注的“原价”,是吊牌所标注的价格,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规定相抵触,构成虚构价格。

如果调查属实,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可能处以其1万元-20万元的罚款。消费者若对商家标注的价格有疑虑,也可拨打12315举报。

购车遇纠纷 维权有讲究

消费者要保留好证据,不要过激维权

如今,汽车消费纠纷越来越多,明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日,购车时遇到纠纷,如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海西晨报讯 记者 主父真真 通讯员 海清 渔言 翔法宣

随着汽车“开”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汽车消费领域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常见。本期法眼将分享该类侵权纠纷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为您购车提供参考。

消费提醒

车商口头承诺

要留书面证据

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购车第一步就应注意维权。订车时,提车时间、赠品种类、车内装饰等所有经销商的口头承诺,都要在发票或收据背面注明,并盖上销售店的有效印章;付款时,一定要签订购车合同,容易产生误解的部分要进行详细询问说明;提车时,则要仔细验车;购车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此外,购车者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采取过度维权或不当维权行为诽谤或诋毁对方,损害其名誉。


案例一

维修抵用券未用已失效

销售商称已失效但不能举证,法院未予采信

2012年9月4日,王芬(化名)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40多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附件约定,合同价包含20000元维修抵用券,即消费每满1000元,可抵用一张500元维修赠券,抵用券自车辆发票开具日起两年有效。王芬付款后,该汽车销售公司给她开了发票,并附送了40张面值500元的维修抵用券。

车辆交付后,王芬发现车辆转向系统有缺陷,行驶时往右跑偏。其后,经维修后恢复正常。2013年1月5日、4月21日,王芬在该汽车销售公司分别维修消费1972.39元和3687.37元。没想到,两次消费过程中,该汽车销售公司都不承认抵用券,王芬遂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抵用券的存根联在我们公司这里,说明抵用券已经全部抵用了。”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赠送给王芬的抵用券已消费完毕,不可重复使用。

王芬说,该公司只给了她客户联,存根联由公司保存,用于验证抵用券的真实性,客户联抵用时才由公司收走。

法院判决:如果按照该销售公司所说,王芬的抵用券已全部抵用,那么王芬在该销售公司应该消费了至少40000元以上,与实际不符,故王芬主张抵用券尚未消费抵用,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判决,王芬所购买轿车享有在该销售公司每消费满1000元,凭维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权利。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附件约定,抵用券的抵用额度20000元是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抵用券由被告公司提供给用户依约享用,系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的特殊营销手段,不具有普遍性。

抵用券的使用方法由提供方制定,只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非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判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被告作为抵用券的提供方对抵用券的使用方法负有举证责任。对此,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试驾出事故遭巨额索赔

法院判消费者仅赔偿停用损失3万元

海西晨报讯 2012年11月4日,张峰(化名)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试驾价值近30万元的某款小轿车。试驾前,张峰签订了《试驾赔偿表格》。上面写明,对于在驾驶或操控过程中以及因违背在此作出的承诺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坏,张峰同意对经销商给予完全赔偿。

没想到,已有两年驾龄的张峰却开着试驾车撞到了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张峰对事故负全责。该试驾车已经购买了保险。张峰和该公司签订了《车辆事故协议》。经协商,如保险赔偿不足,张峰以原价八五折赔付,张峰预交车辆维修押金5万元。

2012年11月28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达成定损协议,一次性确定损失195000元。该汽车销售公司据不返还张峰的5万元押金,张峰将其诉至法院。张峰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了,就应该返还5万元押金。该汽车销售公司说,原本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256288.25元,但保险公司最终理赔损失195000元,张峰要理赔差额5万多元。

此外,该汽车销售公司还反诉张峰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1397元、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6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判决:张峰应支付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停用损失30000元,因张峰已交了50000万元押金,该汽车销售公司需退还押金20000元,驳回该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销售公司主张车辆的实际损失为256288.25元,但定损报告落款处载明“仅做定损不作理赔用”,其主张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车辆维修费按195000元计算,差额也由该销售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所产生。因此,该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放弃主张权利的部分,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范围主要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有形损失,并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等无形损失,因此该销售公司要求张峰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停用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损失赔偿范围,就该销售公司的停用损失,法院酌定按30000元计算。


案例三

过激维权侵犯车商名誉

车主被判刊登致歉声明

2013年1月13日,李伟将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轿车开到该公司经营大厅,堵住入口,车上还贴着各种标语。李伟坚持认为,该公司卖给他的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车并索赔。

2012年11月23日,李伟在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后来,李伟认为该车存在问题,并多次与该公司交涉。2012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李伟四次用张贴“大灯更换过”、“保险杠喷过漆”等标语的汽车围堵该销售公司入口。

2013年1月5日,李伟又将贴有标语的车辆开至外地该销售公司总部进行交涉。该公司对大灯厂家代码不同一事出具了证明,但李伟不予接受。2013年1月13日,李伟又将车开到公司经营大厅入口,该公司报警,李伟被罚款200元,并向该公司出具道歉函。但是,李伟的车仍然贴着标语上路,相关图片在新浪微博中被多次转发并引发部分网友对该销售公司做出了负面评论。

该汽车销售公司将李伟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市级媒体上连续刊登不少于30天的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公司损失、公证费和律师费用共208500元。李伟辩称,其所购买的车辆确实存在张贴在车身上的所有问题,该销售公司与其交涉中存在欺瞒行为。

经查明,李伟的车曾发生两次事故。2012年12月10日,该车在成功大道往环岛干道路段撞到石墩,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和左前部受损;2012年12月21日,该车在翔安区新店镇新中路停放被撞,导致车辆左前部包括前保险杠、左前灯和左前叶受损。

法院判决:李伟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行封堵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场所,并移除悬挂或张贴在车身上的文字和标语;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市级媒体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致歉声明,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厦门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伟仅依自我感觉及他人意见就判断该车存在上述问题,并未举证,也未对车辆申请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李伟采取过激行为散布不实信息,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至于该销售公司主张李伟赔偿208500元损失的诉求,因其未能就损失数额进行举证,故不予支持。


法院多管齐下保消费者维权

海西晨报讯(记者主父真真)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明日正式实施。消费者在七天内享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条款都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厦门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厦门市的消费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纠纷仍主要集中在传统类型,如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其中,人身受到损害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两倍多。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购物纠纷逐渐增多。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厦门市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320件(未计入房屋买卖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等),涉案标的总额2504.5万元。其中合同类纠纷191件,侵权类纠纷129件。

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维权,厦门市两级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各区法院与消委会设立调处衔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制度,完善消委会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3.贯彻有约必守的原则,商家违法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惩罚性赔偿原则,依法公平保护消费双方利益。

昨日,执法人员在一家服装店进行检查

东南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实习生 李柳婕)别以为标着打折促销,就一定是真便宜,商家很可能事先将原价动了手脚。昨日,厦门首次专门针对“虚假打折”开火,现场查处了7家商家,不但下架封存了货物,店家也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

昨日上午,导报记者跟着思明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了位于火车站附近某商场内的手机城中进行调查。一款促销手机康佳V936原价1398元,活动价699元。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去年至今促销前的销售记录,发现最后一次售出的康佳V936价格是1310元,比现场促销标称的原价要低。

对此,思明区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科长张剑锋表示,根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的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所以,这家手机城的原价是经过“加高”的原价,涉嫌虚构原价,执法人员表示将会立案调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了中山路67号的爵士保罗销售店进行检查。店面橱窗贴着显眼的降价打折广告,标有“羊毛衫今日特价,原价238元,特价39元”;店内更是挂满琳琅满目的特价服饰。执法人员调取该店近期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并没有以原价出售的记录,店员说这是从3月1日开始做特价,并且很少有顾客询问原价。执法人员对此表示,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资料,接受调查,如果发现有涉嫌虚构原价,将会依法处罚。

昨天,全区12路工商人员共发现虚构原价的商家7家,已经现场下架了促销商品,要求商家暂停销售,并将展开进一步调查。

与此同时,昨天的专项行动还首次专门针对绿色标识食品进行检查,结果发现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行为的1家、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1家,现场查扣13类119件进口食品,包括台湾肉松、韩国紫菜及海苔等,总案值0.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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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次对“虚假打折”开火

东南快报讯(记者高雅妮通讯员曾庆光)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将来临,昨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各卖场、商场和商业集中区的虚构原价的虚假宣传行为、滥用绿色食品标识的虚假宣传行为、销售无中文标识商品的行为、商品侵权及仿名牌商品的行为等进行查处。据悉,对虚拟降价、滥用绿标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打击在厦门还是首次。

巡查:238元如今只卖39元

昨日,记者跟随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走访了罗宾森购物广场以及中山路步行街的部分商家。

在罗宾森购物广场的中博手机城,记者看到该店有十几款机型的手机在做特价活动。据该店店员介绍,特价活动从今年1月1日开始,到全部特价机售完为止,目前部分特价机型已经售完。随后,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奥克斯W5001和康佳V936两款机型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该店刊登的特价广告上,奥克斯W5001原价为999元,特价499元;康佳V936原价1398元,特价699元。但执法人员在寻查其销售记录时发现,该款奥克斯手机在特价活动前从未以999元的原价销售过;而该款康佳手机在去年8月3日以135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在8月4日以131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也并非是广告上的原价1398元。

无独有偶,在中山路的一家名为爵士保罗的服装店门口,挂着“停产商品,紧急清货”、“今日特价,羊毛衫原价238元现价39元”的促销信息。而店内,例如原价338元的羊毛衫只要79元,原价998的鞋子只要229元的商品数不胜数。店员称,此次特价活动是从3月1日开始的,但执法人员调取活动前10日的销售记录却发现,同样没有以原价238元销售的羊毛衫。

处罚:涉嫌价格欺诈

据思明区工商局执法科科长张剑锋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称,所谓“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也就是说,以康佳V936手机为例,降价前7日没有交易记录,而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1310元,因此该款手机的原价应该为1310元,而不是宣传广告上写的1398元。因此该店虚拟手机原价,涉嫌价格欺诈。同时执法人员也提醒市民,作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可以要求商家告知真实的商品原价。同时,消费者也要对商品价格有所了解,不要因降价的优惠盲目消费。

据悉,昨日的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商家349户,发现问题9家,其中虚构原价的虚假宣传行为7家、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行为的1家、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1家,已立案2起,正在调查5起,现场查扣13类119件进口食品,包括台湾肉松、韩国紫菜及海苔等,总案值7600元。

本报讯(记者金川)随着网络消费等不同消费方式的增长,新型消费者维权案件也在不断增长,而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等这些传统类型的消费权益纠纷仍占“主角”,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厦门市中级法院昨日发布了近几年厦门消费维权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数据。

从厦门中院公布的数据看,2010~2013年,厦门市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320件(为不完全统计,未计入房屋买卖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等),涉案标的总额2504.5万元。其中合同类纠纷191件,侵权类纠纷129件。在合同类纠纷中,购买、使用商品合同类纠纷62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25件;接受服务合同类的纠纷86件,其中旅游服务合同类纠纷43件。在侵权类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0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98件。网络服务类纠纷3件,网络购物类纠纷3件。

在这些案件中,消费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且仍集中在传统类型,主要是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花样增多,一些新类型消费侵权纠纷也不断出现。如网络购物纠纷逐渐增多,有购买实物类,也有购买网络服务类。而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害的现象也随之突出,人身受到损害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两倍多。

案例一

客人在浴室摔伤 酒店承担部分责任

2012年4月11日,小王(化名)出差到厦门入住某酒店。当晚10时许,小王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澡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住院16天。

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尚未进行工伤理赔。经鉴定,小王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L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将入住酒店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出差入住该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小王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

于是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小王79377.41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案例二

6龄童学游泳溺亡 培训机构物业公司赔87万元

父母本想让自己的孩子多一项求生技能,没想到却在学游泳时发生意外,年仅6岁的孩子在培训机构的游泳池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7月16日清晨,曾女士带儿子小明(化名)到某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培训,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方某经手开具了收款收据。

随后,培训机构的方某将小明等人带进了游泳池开始培训,曾女士则在栏杆围墙外等候。约15分钟后,小明溺水,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随即将小明救出水面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抢救,当晚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救治。2012年7月19日,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小明在医院的各项费用共计12696.76元。

曾女士及丈夫随后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他们要求物业公司、方某等人连带赔偿培训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17058.76元。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和物业公司等连带赔偿曾女士及其丈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16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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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无法举证 法院可确定举证责任

厦门法院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出新举措

本报讯(记者金川)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又该怎么办?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据悉,这一举措也是厦门法院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亮点之一。

除了审判中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外,在审理一些消费维权案件时,厦门市法院还贯彻有约必守原则,促进商家诚信经营。如商家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以广告等方式对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进行了承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所作承诺。不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法院对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做到公平保护,把商家的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只有确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或明知商品、服务存在缺陷的情况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商家承担责任。

此外,厦门各区法院与消委会还联合出台《建立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意见》,设立调处衔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制度,完善消委会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屠宰现场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晓琪 通讯员 赖青汗 蒋威 潘进格 文/图)近日,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通、张某和等5人,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被龙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至此,一个涉案人员跨闽、粤、鲁三省,涉案病死猪肉和地沟油近1000吨,在收购、屠宰、储藏、销售、运输、购买等各个环节的系列犯罪共10件33人被彻查。

突破口供 追查漏网嫌犯18人

2012年春节期间,龙文区朝阳派出所民警在九龙江北溪科坑河堤上发现有人在屠宰病死猪,龙文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再兴也赶到现场,民警控制了3名涉案人员。

在临时搭盖的宿舍里,警察在取证,3名犯罪嫌疑人极力回避问题,一问三不知。细心的陈再兴发现床下有一本笔记本,让技术人员马上提取,运输车辆的牌号和联系电话赫然在列。

从2012年2月至6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共移送批捕系列案件9件15人。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制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规模庞大,有人负责屠宰,有人负责制作,有人负责销售。那么,其他人员去哪儿了?

2012年2月,检察官帮助犯罪嫌疑人李某宜的女儿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随后,李某宜主动供述了山东省的驾驶员朱某涉嫌多次运输病死猪肉等新情况。根据这一线索,检察人员迅速突破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将漏网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2012年5月,公诉人在提审嫌疑人卢某刚等3人屠宰病死猪肉案件中,嫌疑人均交待了林某福、林某宗、陈某强才是幕后老板。最终,系列案从提请批准逮捕的9件15人,扩大到10件33人。


入户走访 滥用职权者被抓

病死猪何以能轻松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随后,检察干警会同公安机关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访谈活动。

在走访中,检察人员获悉一犯罪线索:在收购环节从事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许某未按规定销毁病死猪,利用其身份,将病死猪私自卖给他人屠宰。

随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捣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辉的屠宰黑窝,查明了许某将50头病死猪私自卖给他人的犯罪事实。

这起滥用职权案起诉后,被告人许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而幕后老板林某福、林某宗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搭车险(网络)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王陈灵) 付了定金才被告知4S店要搭售车险,许先生十分窝火。3月11日,他向12315投诉,最终只买车,而不用买搭售的车险。记者从漳州市12315获悉,强制搭售车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往往比消费者自行购买的车险贵。某些一线销售顾问可因此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返利。碰到这种情况,消费者不满意可拒绝,若商家强售,可向12315投诉。

案例:交完定金要提车 才被告知要买车险

3月11日,市民许先生在龙文一家4S店看中一款轿车,定价97800元,他支付了5000元定金。当天下午,他带余款过去准备结算时,却被告知要加付4000元车险。

“买车之前一声不吭,等交完定金才说要多收车险,这不是摆明强制搭售吗?”许先生坚持自行购买车险。销售人员表示,如果许先生不买指定车险,以后轿车出现事故,维修就很麻烦,而且定金也没法退还。

许先生拨打12315。随后,漳州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许先生所说基本属实。因为车行未事先告知许先生购车必须附售车险,且未和许先生做出任何合同约定,强制要求购买车险,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这是一种格式条款,许先生有权要求撤销。最后,车行承认错误,并撤销车险交易,直接以97800元车价成交。


同样,漳州市区黄先生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前几天,他到汽车城贷款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当时办理3年按揭,经销商要求他一次性支付3年车险。最后,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车险由黄先生另觅他处自行办理。

12315:买车强搭车险成行业“潜规则”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购买汽车搭售车险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车商会以公司规定或者方便消费者理赔为由,甚至以后续保修相威胁,要求消费者在店里购买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费用往往比消费者自行购买的高。而一线销售顾问,会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返利。

记者从漳州市12315获悉,在去年的105件家用机械类申诉件中,强制搭售,要求消费者在车行上牌或购买指定保险,是消费者申诉的主要问题之一,强制搭售已成为行业“潜规则”。12315提醒,消费者购车前应该货比三家,选择销售资质和信用程度较高的商家消费;购车时应问清楚车价及其他收费情况,并在合同上详细列出收费条目和明细;如对商家要求搭售车险不满意,应及时提出异议;交车时若遇到商家强售车险,应保留手头证据,直接向工商局投诉维权。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昨日,林先生一家人从漳州专门赶来厦门。去年11月,他在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奥迪专卖店买了部车,店里的工作人员给他说,“11月11日订车可获得8000元油卡”。

可是,四个月过去了,他们还是没有拿到油卡。无奈之下,林先生就向厦门市物价局投诉。昨日,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在接到投诉之后,介入了调查。

8000元油卡去哪儿了?

林先生说,去年11月9日,他们到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奥迪专卖店看车,准备购买一辆奥迪Q3的车子。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给他们提供了一份优惠宣传资料并说,“11月11日订车可获得8000元油卡”。

于是,林先生推迟了购车计划,在11月11日专门再次到专卖店付了定金,买了车,“当时销售人员说,加油卡的事情他会负责到底,让我耐心等待”。“12月开始,我就用电话多次与销售人员催要油卡。”林先生说,他前后跟销售人员及专卖店催要了10多次,但专卖店一直都没有兑现当时开出的优惠承诺。

店方称申领油卡过程出错

昨日,在物价局介入调查之后,专卖店出面进行了解释。“这个优惠活动是由厂商和汽车之家等联合发起的,跟我们没有关系。”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大客户总监陈温心说,优惠的油卡是由汽车之家网站提供的,不是由他们提供的,顾客在购买汽车之后,符合条件的才能跟网站申领。

导报记者注意到,根据专卖店提供给林先生的优惠政策,前100名上传有效购车凭证并审核通过的用户就能够领取3000元的油卡等。

而物价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汽车之家网站调取的数据显示,在去年“双十一”当天,厦门总共成交了3部奥迪Q3,全国成交了58辆。

这也就是说,林先生是前100名购车者。按照优惠政策,他完全可以拿到优惠的油卡。“申领油卡的过程出了错。”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办总经理凯杰霞提供了他们跟汽车之家沟通协调的聊天记录称,林先生提供了错误的票据,没有提供发票,所以审核没有通过,没有办法领取油卡等。

但林先生说,当时专卖店的销售人员承诺会负责到底,成功申领过程都是销售人员帮忙处理的,即便出错了专卖店也要负责。


物价局介入,店方终于兑现承诺

“这上面写的优惠条款,我们都兑现。”昨日,在物价局介入调查之后,凯杰霞向林先生表示,他们会按照当时销售人员提供的优惠政策,一一兑现,店方先把油卡给林先生,然后他们再跟汽车之家去协调。

就此,物价局的执法人员表示,专卖店的行为属于优惠承诺不兑现,已经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

执法人员表示,虽然在他们介入调查之后,店方答应要兑现承诺,而且投诉者也对店方的处理方式表示满意,但物价部门还将继续进行调查,只要证据齐全,足够证明店家是故意不兑现承诺,一样可以按涉嫌价格欺诈进行处理,处以5万-50万元的罚款。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文 梁张磊/图)为什么厦门的布草洗涤行业会如此混乱?

昨日,本报《厦布草洗涤业“水很浑”》引起多位业内人士关注,他们告诉导报记者,乱象的背后,是洗涤行业目前面临着价格成本倒挂、准入门槛低、无部门监管等发展困境。

乱象横生 只管价格够低 不管洗得怎样

到底厦门有多少家洗涤企业,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据业内估算,专业洗涤企业全市有上百家,其中布草洗涤大约50家。

为什么没统计?因为“新开的很多,倒闭也很多,没办法统计”。一家洗涤企业的负责人肖总感叹,集美一家投资上千万的洗涤公司,开了一年就倒闭了;一同行投资100多万开的洗涤厂,30万就要转手;还有他附近一家小厂,投资60万开了一年就倒闭,亏损100多万。

洗涤厂频频倒闭,洗涤业乱象横生,其背后原因都是价格与成本倒挂。

肖总给导报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开洗涤厂,成本的三分之一来自蒸汽,目前已经涨到了300元每吨;再三分之一来自工人工资,目前也已经开到3000元到5000元;15%来自洗涤原料,厂家的供货价不断在涨,再加上场租、水电的价格,就目前价格来说,已经没有利润可言。“很多低端酒店,不管你洗得好不好,只管你给的价格够不够低。”洗涤厂为了生存抢生意,再低的价格也要接,接单之后,如何才能不亏本,只能靠偷工减料。“这行没钱赚,100万投资洗涤,还不如去放贷。”肖总半开玩笑说,一年到头,能保本微利,在厦门洗涤市场就算是最佳状态了!


准入门槛 20万就能办厂 行业准入“零门槛”

一位洗涤厂总经理坦言,出去住酒店、会所,“我只去我自己的客户那里,自己洗的布草我自己放心”。在他眼中,这一行什么人都能进来,准入“零门槛”。

的确,导报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在厦门,要成立一家洗涤公司,只需要登记注册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就能开业,不需要前置许可,也没有禁设区域限制。

资金投入也并不高,业内人士告诉导报记者,小洗涤厂的投资只需要20多万元就够了。比如在杏林消防片区,场租只需每月15元/平方米,300平方米的厂房只需每月4500元,再购买一台工业洗衣机、一台脱水机、一台烫平机和一台烘干机,准备一部车接送货,“基本上谁都能开”。

污水处理

小洗涤厂为省成本乱排废水

在采访过程中,导报记者关注到,洗涤污水的处理几乎没人关注。

洗涤厂一定会产生为数不少的洗涤污水,但是都排到哪里去了?大的洗涤公司,会经过环保核查,对洗涤废水经过生化过滤达标后再排放。

那剩下几十家小企业呢?“我厂子后面正好是一家化工厂,排到他们的池子里一起处理。”杏林一家洗涤厂的负责人透露,而这部分的费用,早已经算在水费里,“别人用水是每吨3元钱,我要交6元钱”。

能够花钱处理也是好的,最令人担忧的,是那些小规模、低价格的小厂,省去了排污设施的成本,洗涤废水可能直接排放。“很多小厂,拿到执照就开始洗涤了,在办理环评和排污设施期间,废水乱排,有的可能还没办完就倒闭了。”业内坦言。

监管空白

没标准 布草洗涤业无人监管

行业不规范,大多是因为没有标准规范,或者没有人来规范,厦门布草洗涤两条全中。“开业10年,只有工商来查执照,街道也来过,但从没有人来管我们怎么洗的。”业内人士大刘说。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目前厦门的布草洗涤行业确实失去监管,因为2003年开始,卫生监督所对于清洗消毒领域取消了审批许可,退出监管。

“我们只能通过酒店间接去监管,比如我们抽检酒店的布草卫生不达标,对他们进行处罚,酒店再倒追回去查厂家的责任。”卫生监督所表示。

同时监督所工作人员也透露,去年卫生部门也想把洗涤行业监管起来,但是,连目前厦门有多少家洗涤企业的统计数据都没有,更别说监管了。“短时间内,只能通过行业自律。”

要是能通过行业自律制定出一套标准的洗涤流程,也是不错的自我规范,但厦门的布草洗涤行业协会筹备了多年始终未见踪影。“大家坐下来,刚谈没几句,就开始吵架,说你抢了我的生意,最后不欢而散,没法谈。”大刘透露。

东南网3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 少数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汽车专业知识和销售合同不了解等弱点,设下汽车装备升级陷阱,借此促销并抬高价格。针对这一现象,10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现今各种版本的汽车确实让人眼花缭乱,面对汽车厂商殷勤的宣传和推荐时,一定要冷静思考再做决定,须防备“升级版”陷阱。

在购车前,要认真阅读原厂装备表。买车之前先仔细阅读想买车型的资料,对商家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核查,最好登录汽车厂商的官方网站了解生产车型的配置表。这样能明明白白消费,以防一些不法车商偷工减料,或擅自加装提价。办完手续提车时,认真对照车辆的说明文件,检查车辆的相关配置是否符合资料上的型号和标准,最好还是找一位懂车的朋友,帮忙检查车辆的整体情况。

避免陷入贪大求全的装备误区。一些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所谓的丰富配置和许多不切实际意义的性能数据上。尤其对汽车装备贪大求全,一味地追求配置高档、功能齐全,甚至不切实际地要求小型车拥有大型豪华车的装备和功能。其实,配备多不等于性价比高,而新装备还会增加汽车维护、保养的开支。汽车配置要因人而异,因车而异,一部分汽车配置形同鸡肋,并不实用。不要装备与原车不相匹配的装置,更不要被厂商所谓的“升级版”宣传迷惑。

避免改装原车电路影响安全性能。一些汽车经销商宣传的升级版汽车可能改变原车电路,不可避免会造成对原车电路的破坏,涉及违规改装,且容易埋下车辆自燃、突发故障等安全隐患。若是新车因装置新设备而改变原车电路,一旦出现自燃事故,后果由客户自己承担,不仅4S店不保修,原生产厂对此种情况造成的事故也不做任何赔偿。保险公司也会借机推卸有关理赔事宜。

注意新增装备的保修及理赔事项。“升级版”汽车不可避免要增加装备,如果新装置均非汽车原厂配件,则不在生产厂家“三包”范畴和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因此,如果消费者一定要购买未经厂家许可的“升级版”汽车,则要注意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经销商对新增装备的“三包”责任,并承担因新装设备引发的车辆故障等的赔偿责任。

保管好发票和说明书等材料。严格按照汽车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或里程范围到维修点进行保养,并要求维修点在车辆保修卡上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出现汽车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同厂商联系,尽快排除质量隐患;若存在汽车消费纠纷,也应及时同厂商协商解决,或直接到当地消委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东南网3月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欧阳进权) 记者昨日从福建宝协获悉,去年全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系统共处理消费者申诉72791件,同比增长17.26%。其中,受理金银珠宝类申诉931件,同比增长44.08%。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反映的金银珠宝类主要问题涉及质量问题、计量误差、承诺以旧换新无法兑现、商家无法保修或屡次维修仍出现脱落情况、加工首饰商家定的损耗率过高等。

今年“3·15”期间,行业协会将在全省范围开展自律抽检,硬千足金、白银首饰、万足金和千足金等是监控重点。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惠玲 通讯员 黄步强 文/图)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昨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漳州市去年12315申诉举报信息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29595件。其中,接受消费者咨询25988件,受理消费者申诉2886件,受理消费者举报721件,申诉、举报诉求办结率为99.5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0.46万元。

通讯服务的申诉最多

与2012年同期相比,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数量均明显减少,降幅分别为11.25%和3.87%。

其中:商品类申诉886件,占申诉总量的30.70%,与2012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10件,降幅为25.92%,申诉排名前五位的依次是:服装鞋帽、计算机通讯器材、烟酒食品、家用机械、房屋及装修建材;而服务类申诉2000件,占申诉总量的69.30%,与2012年同期相比,减少了56件,降幅为2.72%,服务类申诉排名前五位的依次是:通讯服务、互联网服务、销售服务、食宿文化娱乐、公用事业。

整治“死飞”自行车

今年,漳州“12315”在全省率先推行“诉转案”机制,处理消费申诉不再停留在调解层面,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以案促管”、“以案促调”,震慑违法经营,今年来全市共办理“诉转案”100件,罚没100.42万元。

同时,漳州“12315”着力在创新消费维权机制上下工夫,先后开展了“死飞”自行车、电子产品、厨房电器、儿童用品、消防器材等各项商品质量专项整治,有效促进了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的进一步好转。